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7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市政府下达给各地的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是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不得突破。不同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编限单位分别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如因自然灾害、林业重点工程等情况需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农业局(林业局)申请,并由市农业局(林业局)在市预留采伐限额内审批。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伐管理制度。
二、进一步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管理
各地要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简化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落实网上发证。
个人采伐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证;对于同一相连采伐地块,林权所有人申请联合采伐的,可联户发证。对于同一建设工程、同一林业有害生物除治项目及其他因自然灾害需要采伐林木的,在同一行政村范围内,可跨小班联户发证。采伐非林地和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因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凭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使用林地许可决定书,办理相应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列入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的,其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或更新采伐限额。
三、推进林木采伐管理改革
各地要按照全国深化林业综合改革试验示范区总体部署的要求,开展公益林抚育采伐管理改革试点,省级以上公益林中的松林、人工杉木林列入省级以上抚育改造工程项目的,抚育采伐强度不得超过40%。严格执行《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省级以上公益林林木可以进行更新性质的采伐,但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分蓄积的25%,且一次连片皆伐面积不得超过1公顷。积极探索林木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的管理举措,各地可根据本区域林木采伐管理实际,制定迹地更新保证金等管理制度,确保采伐迹地按时保质保量更新。
四、加强受灾林木采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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