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地票交易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0日
瑞安市地票交易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统筹利用城乡土地资源,实现城乡土地要素交换和土地资源互补,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规范建设用地复垦用地指标(地票)交易,建立全市统一的地票公开交易市场,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关于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票,是指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通过拆旧区复垦新增的耕地与建新区建设用地减少的耕地相挂钩,在满足拆迁安置等建设用地需求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不包括其中复垦新增耕地建成标准农田的指标。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的地票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票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护耕地,占补平衡;
(二)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
(三)坚持依法依规使用;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瑞政发〔2015〕102号)要求,进行项目竣工结算和新增耕地指标入库。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拆旧区复垦新增的耕地与建新区建设用地减少的耕地相挂钩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向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单位(立项单位)核发《地票证书》。
第六条 《地票证书》应当载明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概况、拆旧区面积、复垦区面积、安置建筑面积、地票指标等各项信息。《地票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七条 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建立全市地票指标台账,统一管理地票指标的产生、交易、变更等。
第八条 地票可通过拍卖、挂牌等方式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也可由市政府按地票当年基准价格收购。政府收购的地票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房地产、工业等经营性项目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