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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重大旅游项目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重大旅游项目用地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3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7日       

瑞安市重大旅游项目用地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等文件精神,鼓励资金、品牌、技术、人才向我市旅游业集聚,促进我市旅游项目落地建设,推动旅游业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瑞安市旅游发展规划》等规划的宾馆饭店、度假村、休闲旅游、村落景区、文化修学、民宿客栈、农(林)业观光、健康养生等重大旅游项目。重大旅游项目投资额原则上要求达到5000万元以上。

二、用地保障

(一)旅游业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和年度供地计划,优先保障重大旅游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各有关部门要负责编制和调整旅游规划、城乡规划、土地规划、农林规划,做好项目供地前期准备工作。

(二)符合重大旅游项目条件的拟选址地块,可按规定申报“坡地村镇”项目,按照“点状布局、垂直开发”模式开发利用土地。重大旅游项目及配套设施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可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实施点状供地,其中涉及经营性用地的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公益事业或基础设施用地按划拨方式办理供地。

(三)鼓励盘活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旅游业,引导利用现有合法不动产改建为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

三、差别化用地

(一)实行差别地价政策。公开出让的重大旅游项目用地,起始价原则上按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确定;若对应土地用途未编制基准地价的按成本逼近法或收益还原法评估确定出让起始价。非重大旅游项目用地,按市场评估价确定出让起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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