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3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
瑞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消火栓管理,确保消防供水,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5〕1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瑞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森林、军事设备、铁路、民航、矿井地下部分等处消火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包括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室外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
(四)其他场所配建的室外消火栓。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具体实施单位。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监督检查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设施布点规划纳入城市消防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内消火栓的配套建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消火栓的维护、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水务集团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安装和维修管理;业主单位负责本单位消火栓的保养维修;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管理单位负责本区域消火栓的保养维修;其他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所在场所消火栓的保养维修。保养维修应当每季度不少于1次。
第六条 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消火栓设计、施工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