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年8月11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4日
瑞安市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扶持办法
为主动顺应新一轮产业革命趋势,贯彻落实国家“互联网+”的战略部署,促进我市以电子商务为主的网络经济加速发展,激发实体经济新活力,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使网络经济成为我市赶超发展的重要战略支点,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瑞安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没有被列入不诚信企业“黑名单”的电子商务及关联企业。
一、培育壮大网络经济主体
(一)加大网络经济企业房租补助力度。对在政府认定的电商产业园区(瑞安市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商务局及以上单位认定的含网络经济创业园区、楼宇,下同)内租赁经营办公场地的网络经济应用企业及代理运营,网页及相关设计、IT技术支持、摄影摄像、教育培训等电子商务相关配套服务商以及社区电商服务设施、农村电商服务组织等,按照实际租赁用于网络经济经营办公、O2O线下展示、仓配的面积(以租赁合同、发票、房屋产权证为依据),给予相应的租金奖励。网络经济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下的,给予企业每平方米20元/月的租金奖励;超出200平方米以上部分,给予每平方米12元/月的租金奖励。租金低于奖励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享受的租金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支持企业建设电商平台。温州市商务局及以上部门认定的境内外商品、生活服务、旅游、会展、医疗、金融、教育、行业数据等电子商务平台,实际投资额达50万元以上的,按其平台建设费用(含软件购置及开发、电脑信息设备购置等),给予30%的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上限为80万元。
(三)激励企业提升电商应用水平。对首次年网络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年网络销售额的认定以交易的流水为依据。对入驻阿里巴巴中国质造平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企业不得虚报网络销售额、奖励面积与金额,不得将经营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需退还已获得的全部奖励资金,且2年内不能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
二、规划建设网络经济集聚区
(一)鼓励盘活闲置厂房兴建网络经济集聚区。支持各乡镇(街道)、产业集聚区、企业利用已有的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资源,改建为网络经济集聚区。在土地性质和土地使用权保持不变、不分割出售、不改变建筑结构,符合建筑安全、消防、环保等安全条件前提下,作为创新型产业用地(M0,即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活动的用地)实施利用,其新增缴纳土地收益金部分,由市财政给予全额奖励。鼓励并扶持专业园区运营公司做大做强,由第三方网络经济园区运营公司租赁工业厂房改造后再行出租,总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被认定为温州市级示范园区的,其从厂房业主处租赁厂房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及再行租赁给网络经济应用企业及配套服务商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均全额奖励至网络经济园区运营主体。对厂房与楼宇改造为网络经济园区、集聚区(楼宇)并符合相关要求的,按其改造费用给予30%的奖励(楼宇厂房租赁合同须在3年以上),最高奖励额不超过80万元。
(二)扶持电商园区(楼宇)做大做强。对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网络经济园区和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网络经济楼宇,且吸纳网络经济企业数达30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的奖励。网络经济产业园区(楼宇)运营主体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存在困难的,可向市政府申请奖励。对园区内的工商代理、税务代理、商标专利、食堂、咖啡、宿舍等经营、生活配套服务商,按网络经济应用企业租金奖励相应标准的一半给予奖励。
(三)加强园区专业运营团队招商力度。积极引进外地有电商或创业园区运营经验丰富、声誉良好、业绩突出的专业团队,帮助落实园区场地,按照企业与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市商务局)签订的协议给予房租补贴与运营奖励。
(四)加快专业市场电商应用。对于专业市场应用电商通过温州市商务局考核认定的,给予市场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支持电商村建设。对被省商务厅认定为电商村的,对村所在乡镇(街道)按每村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经费专项用于该乡镇(街道)电商村培育。
(六)推进孵化中心建设。对乡镇(街道)、新区、产业园设立电商孵化中心(基地),面积超500平方米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完善产业配套服务
(一)引进电商专业服务商。经市商务局牵头引进的服务商,按市商务局与服务商的引进协议,给予租金及运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