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予以贯彻落实。
一、确保应补尽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国家层面首次建立的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补贴对象为具本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一定条件的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劳动年龄段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并逐步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二、确保足额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按照省定标准执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本市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动态进行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加强资金保障。市里将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应在省财政经费补助的基础上,将不足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保障。
四、健全工作机制。相关部门要将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增强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预算编制、对象审核及补贴发放等工作。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2日
附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
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6〕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照料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及政策衔接
(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困难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收入的核对、认定工作,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组织实施。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的认定工作,采取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或由第三方评定的办法,由残联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由县级政府公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