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扣押没收危险物品处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3日
瑞安市扣押没收危险物品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扣押、没收危险物品的处置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11〕1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扣押、没收危险物品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法定程序予以扣押、没收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扣押、没收危险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扣押、没收危险物品,不得自行拍卖扣押、没收危险物品。
第四条 扣押、没收危险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或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条 依法扣押、没收的危险物品,经查对核实后,应当向当事人开具《扣押、没收危险物品清单》。《扣押、没收危险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一份交扣押、没收危险物品保管人员。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通过调查、公告无法确定所有人的无主的危险物品,应当将有关公告情况记录在案,并将公告复印件作为《扣押、没收危险物品清单》附件。
第六条 《扣押、没收危险物品清单》应当注明扣押、没收危险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时间,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分别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无法确定的,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经过检验或者鉴定的扣押、没收危险物品,应当附有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复印件,或者在《扣押、没收危险物品清单》中注明检验或者鉴定结果。
第七条 处置扣押、没收的危险物品,应当填写《扣押、没收危险物品处置内部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报批审核同意。
处置扣押、没收危险物品,应当制作《涉案物品处理记录》,记明处理的时间、地点、方式、物品名称、处理情况等内容,并拍照或摄像予以存档。
第八条 扣押危险物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先行处理:
(一)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因条件限制不宜保管的;
(二)易损毁、变质的;
(三)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扣押危险物品。
第九条 先行处理扣押危险物品的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并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经调查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扣押的,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全额返还当事人;
(二)被扣押的危险物品经行政处罚依法没收的,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