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已经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8日
瑞安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提升税收社会化管理水平,确保地方税收稳定增长,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2号)、《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居住出租房综合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瑞委发〔2013〕121号)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政府主导、地税主管、镇街代征、部门配合”为基本原则,瑞安市范围内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由瑞安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地税局)委托瑞安市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
委托代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双方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为准。
第三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所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实施代征工作;市地税局要做好委托代征的组织协调工作;市住建局要发布不同时期、不同地段房屋的出租价格指导基准;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局要做好个人出租房屋的生产安全、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市公安局要加大对违法抗税行为的打击力度;市财政局要保证代征工作经费的及时拨付,确保代征工作顺利实施;。
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个人因出租房产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