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营造充满生机活力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 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5〕113号)等文件有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积极推进“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强化开放共享,创新服务模式,加快推进众创空间建设,打造一批低成本、高便利、多要素、全开放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基本构建资源丰富、要素汇集、主体多元、服务专业、活动丰富、富有活力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形成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到2020年,全市创建市本级众创空间20家以上,其中温州市级众创空间10家以上、众创社区1家;2016年创建瑞安市本级众创空间5家以上,其中温州市级众创空间3家以上。
二、主要任务
积极实施“空间布局”“创客培育”“服务提升”“财金支撑”和“文化推广”五大行动计划,引导人才、技术、资本等创新要素向众创空间集聚,打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
(一)空间布局行动计划。
1.大力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人、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众创空间建设。鼓励和支持创客空间、极客空间、创业咖啡、创业社区等众多不同模式的创业服务平台协同发展。策划综合性众创空间,侧重开展创新创意、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的有效对接,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2.多方利用盘活资源,为众创空间创建提供空间支撑。鼓励各乡镇(街道)、产业集聚区、大企业充分利用淘汰落后产能所形成的或已有的闲置工业厂房、空余仓储用房及生产设施等存量资源,改建为众创空间,土地性质和土地使用权保持不变,在不分割出售、符合消防环保等安全条件前提下,作为创新型产业用地(M0,即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活动的用地)实施利用,其新增缴纳土地收益金部分,由市财政给予全额奖励。以小微企业创业园为重点,建设一批集孵化、服务、科研为一体的众创空间,促进众创空间内企业(项目)围绕我市四大主导产业创新链、产业链开展合作、联动发展。
3.加快建设众创社区。结合区域产业定位和规划布局,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创新创业服务,规划建设一批规模在4万平方米以上众创社区,有条件的创建省、温州市级特色小镇,整体推进我市众创空间建设。
4.开启“互联网+”创业。立足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建立创新创业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线上线下紧密互动,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各种服务,释放服务潜能。在智慧园区、智慧企业开展“互联网+”试点示范,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新业态、新模式,以点带面,全面提升我市互联网创业的水平和能力。
(二)创客培育行动计划。
5.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提高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成果转化收益的分享比例,职务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不低于60-95%,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动力。允许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创办科技型企业。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在职创业,其收入在照章纳税后归个人所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研人员个人奖励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经原单位同意,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其人事关系可保留3年,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到企业工作,其人事关系可保留5年;人事关系保留期间,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到企业工作,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允许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6.支持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认真实施“玉海聚才计划”等,落实各类人才租房住房、创业贷款担保贴息、初创期社会保险费补贴、创业培训见习补贴等创新创业政策。积极组建创业导师队伍,开展各类创业培训,引导成功企业家支持青年创新创业。鼓励各类产学研平台开放研发试制场地和硬件设备。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向创业者开放创新资源,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7.支持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新生代瑞商、归国留学人员和市外优秀创新团队等各类人员创新创业。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并获得市场认可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在入驻国家、省、温州市和瑞安市本级众创空间时给予房租补助。
(三)服务提升行动计划。
8.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允许各类众创空间注册登记名称中含有“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字样,经营范围可表述为“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投资、管理”等,工商登记全面推行“一照
9.培育创新服务机构。鼓励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普及等创新服务,为众创空间内的企业(项目)发展提供支撑服务,努力构建全方位的创业公共服务体系。落实学校、科研院所资源开放共享,推进由财政投入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基地向创业者和创业企业开放。
10.孵育创新企业机构。围绕国家“互联网+”行动计划,充分发挥创业孵化机构的孵育功能,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大力发展软件及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科技金融、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鼓励大众以高端化为导向,在云媒体、3D打印、文化创意、数字教育等新兴业态开展创业创新活动,支持依托APP、微博、微信、社交网络等第三方平台开展创新电子商务服务模式。组织实施科技企业“小升高”计划,采取“创投+孵化”的发展模式,形成涵盖项目发掘、团队构建、投资对接、商业加速、后续支撑的全过程孵化服务,培育一批具有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产业“瞪羚企业”。
11.发展一批创业学院。支持学校、科研院所联合搭建创业教育资源分享平台,开设一批符合瑞安城市特征的创业课程。推动系统化创业教育和技能实训普及,显著提高拥有创业技能和创业经验的人口比例。支持具有创业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投资人等作为创业导师,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辅导和创业咨询。
12.扶持众创空间联盟。由众创空间、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等自愿组成,为全市众创空间提供资源共享、交流合作平台。鼓励联盟积极组织有助于推动我市众创空间发展的创新创业活动。对众创空间联盟每年按其实际开展的活动情况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四)财金支撑行动计划。
13.发挥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作用。对符合要求的国家、省、温州市和瑞安市本级众创空间,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可出资与其合作设立“天使基金”、“种子基金”,并由专业的基金运营机构开展市场化运作,用于投资众创空间内的企业(项目),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30%。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参股天使投资基金形成的股权,在发生首笔投资起5年内可按原值向天使投资其他股东转让。探索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试点,增加众筹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
14.加大企业(项目)融资支持力度。众创空间内的企业(项目)获得融资或被非控股母公司收购的,对所在的众创空间按照不超过企业(项目)前两轮融资(天使轮和A轮)总额的2%进行资助(具体比例根据申报资助总额和财政预算确定),单个众创空间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15.鼓励创客企业上市,具体按照瑞政发〔2013〕206号文件执行。
16.大力推动科技金融发展。鼓励商业银行发展科技支行,为创业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创新科技信贷服务产品,完善投贷联动机制,加强商业银行与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和股权基金等机构的合作。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创新科技型企业抵质押手段,实现科技企业信用增级,解决科技企业担保难问题,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