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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低收入农户大病住院再保障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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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低收入农户大病住院再保障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6日        

 

瑞安市低收入农户大病住院再保障保险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精准扶贫战略,减轻低收入农户大病住院医疗负担,减少低收入农户因病致贫现象,着力提高低收入农户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农户”,是指2013年10月8日经市政府认定的第二轮低收入农户及家庭成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农户大病住院再保障保险”,是指低收入农户大病住院产生的医保合规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再由商业保险机构对剩余不可报销部分给予一定赔付的制度。

第二章  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全市低收入农户均纳入大病住院再保障保险范围。低收入农户大病住院再保障保险按照自然年度统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住院就诊的参保对象(以出院日期为准)享受当年度低收入农户大病住院再保障保险政策。

第五条  低收入农户必须因自身疾病治疗原因住院发生医疗费用(不包括特殊病种门诊),且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医保报销条件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第六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以赔付:

(一)在非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

(二)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三)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

(四)非社保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医疗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保费支付和赔付标准

第七条  保费每人每年度60元,由市农办(扶贫办)作为投保人,以所有低收入农户为投保对象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团体大病住院保险”,保费在市扶贫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低收入农户大病住院所发生的医保合规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大病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剩余不可报销部分执行分段赔付标准,一次大病住院自负金额在5000元以下部分给予30%的保险赔付,5000至10000元部分给予10%的保险赔付,超过10000元以上部分不予保险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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