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质量强市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0日
瑞安市质量强市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为贯彻省政府建设“质量强省”战略部署,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质量强市建设活动,充分发挥质量工作对经济发展与进步的推动作用,加快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城市转型升级、社会转型升级。依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要求,整合原有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瑞安市质量强市建设资金每年1200万元,由财政部门预算统一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二、使用原则
坚持突出区域品牌、强化整体宣传原则;坚持针对性奖励、注重实效原则;坚持严肃政策、公开公正原则。
三、资金支持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登记住所(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在瑞安市域内,在质量、品牌、标准方面取得成效并作出贡献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组织。
四、资金用途和标准
本办法所称资金,由质量强市战略宣传推动资金和质量强市建设奖励奖金两部分组成。其中质量强市建设奖励资金包括:质量提升奖励、标准创新奖励、品牌创建奖励、建筑业发展奖励资金。
(一)质量强市战略宣传推动资金。
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质量强市建设及区域品牌的整体策划、宣传推介,重点用于支持“瑞安市质量与品牌促进中心”的建设运营和工业企业质量管理提升工程实施。具体工作由瑞安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二)质量提升奖励。
1.鼓励企业争创“国家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温州市市长质量奖”。对初次获得“国家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2.开展瑞安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每年评选1至3个,对获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大力推行精益生产方式,每年评选6个精益生产奖,对获奖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开展质量先进示范创新活动,对获得“质量强业”“质量强镇”“质量强企”等荣誉称号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三)标准创新奖励。
1.对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及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挂靠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制定联盟标准并能组织实施标准取得成效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支持企业或有关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订工作。对主导制订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10万元;主导制订国际标准是指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主导制订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是指在标准文本“前言”所列起草单位(国家级研究院所除外)中排在首位。对参与制订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3.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企业或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浙江省标准创新奖的企业或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品牌创建奖励。
1.积极鼓励企业争创各级品牌。对初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初次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初次获得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免检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初次获得浙江名牌产品、浙江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和浙江服务业品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初次获得浙江名牌农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初次获得浙江省出口名牌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初次获得温州名牌产品、温州知名商标和温州名牌农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初次获得温州市出口名牌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获得以上各级农产品品牌、商标、商号的奖励资金,在农业产业化资金中列支。
同一企业不同产品多次获奖(认定)的,第一个产品首次获奖按以上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其后每次按首次奖励标准的40%给予奖励。
同一项目或产品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不同级别奖励(认定)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同一项目或产品在不同年度先获得低级别奖励(认定),后获得高级别奖励(认定)的,各年度按相应标准分别给予奖励;先获得高级别奖励(认定),后获得低级别奖励(认定)的,不再对低级别奖励(认定)的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