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加快构建现代财政支农政策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市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对财政支农政策和管理模式进行制度创新与系统性重构,正确处理推进改革与加大财政支农投入的关系、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和上下层级之间的关系、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有效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的关系、财政改革与其他改革的关系,逐步建立与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支农政策体系、支农资金管理体系和支农资金监督体系,为我市农业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构建科学、系统的财政支农政策体系(分类)。
围绕“三农”重点工作,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和支出责任两个方面鉴别清理现行财政支农政策,分为公益类、准公益类、竞争类三类,形成重点突出、管理规范、进退有序、保障有力、科学系统的支农政策体系。
1.严格控制新增支农政策专项资金。除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增支项目以外,确需出台新政策的,农口部门直接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可行性报告,包括设立依据、实施期限、绩效目标、资金需求规模测算等内容。农口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拟同意设立的审核意见,将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相关材料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制定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并付诸实施。
2.健全财政支农政策退出机制,除市委市政府特殊规定外,原则上财政支农政策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到期后自动取消。现有我市财政支农政策未设存续年限或者存续年限超过2017年的,一律执行到2017年底。到期后需组织评估,并视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者取消。对于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预算执行率低、项目实施绩效未达到目标等的支农扶持政策,应当予以调整或者撤销;对于任务已完成、失去政策依据或者绩效情况不佳等的支农扶持政策,应当清理并撤销。
(二)构建规范、透明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体系(分权)。
改革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模式,构建规范、透明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体系,实现政府部门之间合理分权,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明晰财政部门、农口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自管理权限,实现合理分权,减少部门单位之间职责的重叠交叉。
1.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定财政支农总体政策,制定或者会同农口主管部门制定财政支农具体政策,负责支农资金预算安排、根据项目补助计划下达补助资金,监督预算执行,参与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制定。
2.农口部门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提出支农政策目标,制定支农项目管理办法,根据镇街申报的项目计划及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提出项目补助计划,负责支农项目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参与制定财政支农具体政策等。
3.镇(街道)主要职责是根据相关支农政策要求,对辖区内使用支农资金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必要性进行审查,组织项目申报,落实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管及进度督促,组织或参与项目验收,按规定拨付资金等。
4.财政和农口部门及镇街各司其职,合理确定监管重点,细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的具体措施,明确工作程序,做到实施环节有章可循,实行资金管理责任与项目管理责任分离。
(三)构建客观、公正的财政支农政策监督评价体系(分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