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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8月26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与市域治理现代化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体系,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浙江省、温州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瑞安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和支配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其中,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和支配的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遵循节约高效、安全规范、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允许所有权和使用权适度分离,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

(二)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向本级政府或授权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三)审查和批准本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四)负责本级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五)建立和完善本级国有资产调剂机制和共享共用平台;

(六)推进本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组织开展本级国有资产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向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三)根据职责权限审查和批准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四)监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做好本部门国有资产的整合、调剂、共享、共用;

(六)管理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善本部门国有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

(七)组织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国有资产绩效评价;

(八)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和支配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

(二)向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三)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库、使用保管、清查盘点、维修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报批手续;

(四)建立并落实本单位重大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内部决策机制;

(五)负责本单位对外投资资产的保值增值,出租、出借资产的安全完整,及时、足额收取并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七)管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国有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

(八)组织开展本单位国有资产绩效评价具体工作;

(九)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资产分为办公用房和非办公用房两类。

(一)办公用房包括下列用房:

1.办公室。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2.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3.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4.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二)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实施除学校、医院外的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市直事业单位(包括下属事业单位及各派出机构)具备办公用房功能的国有资产(包括房屋及其相应土地)的权属登记、调配管理、维修改造、规范使用、规划建设等统一管理。

(三)市教育局实施对学校资产(包括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调配管理、维修改造、规范使用、规划建设等统一管理。

(四)市卫生健康局实施对医院资产(包括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调配管理、维修改造、规范使用、规划建设等统一管理。

(五)主管部门依据第六条规定实施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属国有资产的非办公用房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明确国有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品质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指标。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资产配置标准。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等方式解决;调剂、租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难以解决的,可以购置。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有资产配置行为,对己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结合财力情况,严格按照标准配置;对没有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按照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完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制度,逐步扩大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范围。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纳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的资产,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规定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上报财政部门,随同部门预算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程序和要求。未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原则上不得配置;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追加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调剂机制,将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低效运转以及临时机构(大型会议、重大活动)购置的资产、政府批量集中采购的资产、执法机关罚没的资产等,纳入政府公物仓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平台管理,实行统一调配、统一使用、统一处置,提高资产利用率。对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处置。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应当按规定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规范登记,禁止形成账外资产。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并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资产清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用于履职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于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事业发展需要,不得进行与事业发展不相关的投资,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处理。

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但还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投资额估价入账,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作账务调整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内部管理主体,落实管理措施和职责,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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