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户口迁入规定》已经2020年11月4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户口迁入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高全市新型城镇化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26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户口迁入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20〕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申请户口迁入瑞安市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房屋已被拆除或属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
第四条 户口迁入瑞安市分为人才引进落户、亲属投靠落户、居住社保(就业)落户、政策性落户四种类别。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准可办理人才引进落户:
(一)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ABCDE类人才、大专(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才,可在瑞安市城镇地区先落户后择业。
(二)前款之外的下列人员,可以在就业地落户:
1.经省级人民政府以上授予的科学技术奖完成人。
2.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创新团队和创业项目成员。
3.经市人力社保部门以上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紧缺工种技能人才。
4.其他由市职能部门核准并经市委人才办同意引进的人才类人员。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亲属投靠落户:
(一)父母一方为瑞安市家庭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投靠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瑞安市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申请投靠落户。
(三)成年子女为瑞安市城镇地区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申请投靠落户。
(四)父母为瑞安市城镇地区家庭户口的,如在其乡镇(街道)无成年子女户口的,可允许成年子女投靠迁入户口。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准可办理居住社保(就业)落户:
(一)在瑞安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瑞安市落户。依本项取得落户资格要求在所居住的已备案租赁私房落户的,需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按“同一住址同一成套房屋内立为一户”的原则办理。
(二)在瑞安市具有合法稳定就业1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年并持有瑞安市居住证的,可在瑞安市城镇地区落户。
(三)在瑞安市城镇地区,投资办企业、个人创业并缴纳税款,且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可在房产所在地的社区公共集体户落户。
(四)在瑞安市有合法稳定就业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就业地落户。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准可办理政策性落户:
(一)经批准调入瑞安市工作的,或被正式录用的在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二)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同意的驻瑞安市部队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
(三)经地市级体育部门审核同意后引进的运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