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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高质量发展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高质量发展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8月26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高质量发展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政府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9〕4号)、《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8〕5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5〕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瑞安市高质量发展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由市政府主导设立,按照“聚焦政策导向、强化部门联动、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加快推动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产业基金作为市本级政府投资基金,基金目标规模100亿元,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安排、盘活的财政存量资金、国有平台出资和基金投资收益等。资金根据项目需求,分期逐步到位。今后视地方财力和基金绩效情况,逐步扩大规模。

第二章  支持领域和运作模式

第四条  按照我市产业基金重点支持领域分为转型升级(数字经济、凤凰行动等)、万亩千亿产业平台、招商引资、科技创新、融入长三角发展、“三位一体”六大主题基金,其他领域按我市发展需要另行设立,吸引各类高端资源要素集聚瑞安。

第五条  产业基金运作模式主要分为参与组建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统称子基金)。子基金是指由产业基金、社会资本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专业投资机构即子基金管理人进行运作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中定向基金以我市特定单一重大产业项目为投资标的,非定向基金以多个非特定对象为投资标的。

第六条  定向基金中我市政府产业基金与上级政府产业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40%,且我市政府产业基金不为第一大股东,与产业项目方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定向基金规模的20%。

第七条  非定向基金采取多元化出资结构,我市政府产业基金与各级政府产业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30%,且我市政府产业基金不为第一大股东,设立方案中应明确投资特定行业及返投我市项目金额比例,原则上投资我市区域内的比例不低于我市出资额的1.5倍。

第八条  子基金设立可适当放宽对子基金管理公司门槛、出资比例、独立第三方出资要求、政府参股优劣层级、返投比例、表决权限、让利条款、管理费标准、奖励政策等条件限制,但应当执行“一事一议”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产业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基金管理公司或主管部门可采取委派董事、监事、观察员等形式进行管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开展投后管理、办理股权退出等事务,但不参与子基金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十条  产业基金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基金投决会、基金运营主体三个层次,按照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十一条  基金管委会由市长任主任,相关副市长任副主任,市国投集团、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市供销联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投集团)。

第十二条  基金投决会由市国投集团组织开展,可邀请项目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专业律师、行业专家参加投决会。我市政府产业基金设立非定向基金,投资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且不涉及“一事一议”事项的项目,经投决会审议通过后,由瑞安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金控公司)直接实施;其余情况,则需经投决会审议后,再递交基金管委会进行决策。

第十三条  基金运营主体由市国投集团、市金控公司、瑞安市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基金公司)、瑞安市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金控管理公司)构成。授权市国投集团代行出资人职责;划转市金控公司至市国投集团,负责市国投集团金融版块业务;市金控公司独资子公司市基金公司作为基金法人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设日常经营机构,不参与具体投资运营;市金控公司独资子公司市金控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公司。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省和我市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产业基金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审定或审批基金投资方案、投资协议及批复基金设立等事项;负责审议“一事一议”事项。

第十五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基金管委会重大决策,组织召开投决会,协调落实基金筹资方案,牵头组建基金对接服务小组、项目推荐库,协调解决基金日常运作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投决会主要职责:对收集的项目进行审议,并形成审议报告,报基金管委会;履行基金管委会授权职责;视工作需要推荐主题基金牵头部门有关人员作为出资人代表行使出资人或观察员职责,参加被投资项目股东会、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会议。

第十七条  市金控公司主要职责:负责组建基金法人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管和指导,负责产业基金注资,履行母公司职责,做好产业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市基金公司主要职责:根据基金管委会或投决会决议,签订投资协议,履行相关义务。

市金控管理公司主要职责:根据基金管委会的要求和市基金公司的委托,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投资管理,负责收集产业基金的投资合作意向,组织对立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负责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牵头制定基金管理办法,适时安排财政出资基金预算,开展基金财务监管,做好政策指导和上级对接。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配合市国投集团投资工作,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收集、推荐本行业相关投资信息和投资方案,争取上级部门主题基金,协助市国投集团开展项目对接服务。

第五章  投资程序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一般运作程序包括项目提出(征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项目审议、项目决策、项目执行、项目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环节。

第二十条  项目提出(征集):子基金将基金组建方案(方案框架详见附件1、2)、相关资质文件等资料提交市金控公司,由市金控公司对子基金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进行立项。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立项: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接受立项申请后,经初审基本符合要求的,给予立项批复。

第二十二条  尽职调查:项目经立项后,基金管理公司委托浙江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行机构)等具有丰富基金管控经验的中介机构和专业律所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并由中介机构出具尽职调查和法务审核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审议和决策:对定向基金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一事一议”事项,由市金控公司提交投决会对项目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上报基金管委会决策。对非定向基金(不含“一事一议”事项),由基金管委会授权投决会审议决策。

第二十四条  项目公示:决策通过后在市国投集团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公示无异议的,由政府产业基金法人公司签署章程或合伙协议,并按要求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十六条  项目投后管理:根据投资方案和协议约定,基金管理公司、相关部门履行投后管理职责。

第六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重点投向数字经济、高端装备制造、时尚、环保、健康、旅游、金融、文化八大万亿产业以及我市主导产业,重点扶持我市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发展,并根据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及时作出调整。产业基金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禁止、限制发展行业。

第二十八条  产业基金从事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它金融衍生品;

(二)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经基金管委会批准的需要特别支持的重点领域或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管理要求。

(一)子基金组织形式:子基金可采用合伙企业制、公司制、契约制等方式,但以合伙制为主。子基金投资决策按市场化运作执行,由子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子基金的具体投资和运作管理,政府产业基金作为特殊合伙人,可派员列席基金投决会,监督基金是否按合伙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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