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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产业政策的统一执行和规范管理,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的导向性和时效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产业政策明确需要执行的各类财政奖励、补助项目。产业政策奖补项目实行正面清单制度,原则上清单之外项目不予兑现。奖补项目纳入惠企“直通车”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以下简称“奖励兑现系统”)统一兑付。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绩效”的原则。奖补资金由市本级预算安排和上级补助资金组成,实行“先预算后兑付”,分类管理、分层审核。资金兑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在瑞安注册的企业、个人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财务记录,可按相应政策及条件享受产业奖补资金支持。
申报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名单的,不得享受资金奖补。上述名单以审核时奖励兑现系统有效数据或评价结果为准,如“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数据在执行年度内有调整,以调整后评价结果为准。
第五条 成立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联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联审领导小组),负责联审工作的统筹协调,市联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审办)设在市财政局。
第二章 政策清单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市产业政策框架体系,全面开展产业政策梳理和整合,建立统一的政策清单并动态调整,作为安排年度奖补资金预算和兑现政策的依据。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要逐项编制、优化奖补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政策执行分工、资金分配方式和资金兑付类别,最大程度“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
第八条 加强产业政策宣传解读,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查阅点、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政务微信微博等载体发布政策信息,提高政策知晓度和利用率。
第三章 兑现流程
第九条 奖补项目分为定补类、核校类、联审类。
(一)定补类,是指产业政策已明确按认定、获奖等资格享受相应奖补金额或比例的项目。该类项目根据相关证书或文件快速兑付。
(二)核校类,是指需要结合政府部门及第三方共享数据或利用专业审计报告对涉及投资额、费用补助等进行核校的项目。该类资金应简化审批流程。
(三)联审类,是指上报市联审领导小组审查的项目。该类资金凭市联审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兑付。
以上具体项目归类在产业政策清单中确定。
第十条 全面应用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推动产业政策兑现系统向移动端平移,对无需申报材料或申报材料简单的项目实行掌上申请。建立网上政企互动机制,开设政策精准推送、查询检索、兑现进程跟踪等功能,让企业方便查询。
第十一条 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阶段。各主管部门及时向申报单位主动推送、告知相关优惠政策,并指导申报单位登陆奖励兑现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具体以各奖补项目指南为准。凡是可通过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认定或可通过第三方数据共享的,一律由主管部门负责提供,不得要求申报单位提交。其中,对定补类项目,可免除相关申报程序,在申报期内通过奖励兑现系统由主管部门统一办理申报手续;对核校类和联审类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规定通过奖励兑现系统填报相关数据和提交有关文书。奖补项目实行自愿申报制度,申报单位在达到奖补条件后按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及时提出,各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申报单位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完成对上一年度可兑现项目的申报,逾期不申报视同自动放弃。
(二)审批阶段。对定补类项目,由主管部门即时完成审批流程,最长审批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对核校类项目,主管部门应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并在申报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如需实地核查,审核时限可延长7个工作日);对联审类项目,市联审办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请市联审领导小组审定。
(三)公示阶段。相应审核程序完毕后,各主管部门应及时在政府网站上公示相关奖补项目清单,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取消政策兑付部门联合发文前置程序和纸质审批方式。公示完成后,主管部门应凭电子审批单或联审会议纪要,以及申报单位提供的收款收据,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财政奖补资金申拨手续,申报单位可通过邮件、传真、微信等电子快捷方式向主管部门提供收款收据,实现申报单位“一次不用跑”;市财政局应在收到主管部门资金申拨手续后,即时向付款机构提交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查重。兑现奖补资金应遵循以下查重规则:
(一)同一个项目符合同一产业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政策文本中有特别规定除外。
(二)同一个申报单位不同项目符合同一产业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
(三)同一申报单位以同一名义(项目)在本市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本市级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
(四)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同一申报单位获同序列称号奖项的按就高原则。同一申报单位获不同序列多项称号奖励的,2年内按就高不重复原则,2年后新获称号奖项等同于(同一成果除外)或高于现层次的再给予奖励。
(五)本市级产业政策对同一个申报单位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同类型参照定补类、核校类及联审类区分,具体由主管部门确定。
(六)在奖励兑现系统建立奖补项目大数据,完善奖补项目查重机制,防范多头申报、重复补助。
第四章 预算保障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要优先足额保障既定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需求。
第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根据产业政策实施情况提出今后三年产业政策奖补资金规划,并提出下一年度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建议数。市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预算建议提出审核意见,一并纳入年度预算草案。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年初预算的一定比例,建立产业政策奖补准备金。准备金用于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业政策奖补兑现需求。对年末未执行的准备金,由市财政收回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十七条 产业政策奖补准备金预留市财政部门。实际兑现资金大于年度预算时,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公示前10个工作日提出资金申请。原有政策范围内,属分配对象增加等原因的专项资金预算追加,经市财政局审批后,从预算准备金中予以调剂使用。出台新政策或政策调整涉及财政资金安排的,500万元(含)以下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超过500万元的,需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联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八条 成立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联审领导小组(详见附件),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分管副市长任分组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对应的联系副主任和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各分组副组长,对应主管部门及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分管领导为各分组成员,市联审办主任由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联审领导小组职责:研究制定政策执行有关制度;指导各部门执行产业政策;协调解决其他重大资金奖补问题。
市联审办职责:负责汇总各主管部门在政策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梳理联审材料;组织召开市联审领导小组会议;牵头落实市联审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
第十九条 部门职责。
(一)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归口执行的产业政策的解读;编制相关奖补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提出经费追加申请;负责编制申报指南、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受理、审核、公示、资金拨付确认工作,审查资金兑付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审查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奖补情况;负责提出联审项目审核意见并准备联审材料;负责奖补资金使用的后续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产业政策绩效评估。
(二)市财政局职责:负责筹措和安排年度奖补资金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奖补资金;牵头开展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加强监督检查。
(三)其他部门职责:人力社保、统计、市场监管、大数据管理、税务、人行、银保监、海关等部门配合提供奖补项目共享数据,协助开展项目资金兑现和绩效评价。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奖补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全面梳理现有产业政策及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合理制定政策及资金预期效益定性和定量指标。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抽取奖补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产业政策及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要将奖补资金兑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对奖补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市审计局应加强对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发现资金使用有偏差或者绩效不明显的单位,责成其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应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申报材料失实、骗取奖补资金的,相应奖补资金予以全额收缴并取消此后3个年度的奖补资格。申报单位重复申报并享受奖补资金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收回相应奖补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实体经济产业扶持政策财政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瑞政办〔2018〕49号)同时废止。《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实体经济扶持政策财政奖补专项资金快速兑现暂行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9〕29号)中快速拨付方式适用的具体申拨流程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本办法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或我市产业政策中有特殊要求的,按上级规定或我市特殊要求执行。
附件: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联审领导小组分组表
附件
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联审领导小组分组表
序号 | 产业政策类别 | 主要内容 | 分组组长 | 分组协调人 | 小组成员 |
1 | 工业 | 技改、智能化改造、数字经济、振兴产业扶持发展、企业培育、重点产业平台建设等 | 林政洪 | 市政府办公室 联系副主任 |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有关主管部门分管领导 |
建筑业发展 | 周晓华 | ||||
2 | 服务业 | 现代物流业、时尚创意设计产业、休闲旅游业、商贸服务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健康养老服务业、就业创业等 | 林增丰、林政洪 张蕙娜、池万松 (按政策清单再细化) | ||
3 | 农业 | 农业农村农民扶持政策 | 池万松 | ||
4 | 开放型经济 | 招引外资、贸易回归、企业境外投资并购、展会、外贸新业态等 | 张蕙娜 | ||
5 | 人才 | 人才新政40条、促进大学生来瑞就业创业政策等 | 陈 良 | ||
6 | 招商与总部 | 总部经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等 | 林政洪 | ||
7 | 金融上市 | 鼓励企业对接资本市场、金融发展等 | 林政洪 | ||
8 | 科技创新 | 科技创新政策 | 陈 良 | ||
9 | 质量强市建设 | 质量、标准、品牌、知识产权 | 林政洪 |
若干政策意见
为落实新发展理念,加速高质量发展,整合优化增补我市工业经济有关措施,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技术创新激励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 对象 | 奖补(扶持) 方式 | 奖补额度 | ||
平台创新方面 | |||||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 企业 | 定额类补助, 即时兑付 | 国家级1000万元 省级500万元 温州市级100万元 | ||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 国家级300万元 省级30万元 温州市级10万元 | ||||
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奖励 | 战略性新兴企业 | 定额补助,即时兑付 | 国家级800万元 国家地方联合500万元 省级300万元 | ||
对经认定的企业自主的省级及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企业设计院等创新载体提供公共服务的奖励 | 企业 | 贡献类补助, 年度审核兑付 | 按照每年为本市其他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合同执行额予以超出300万元部分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
产品创新方面 | |||||
新认定的国内、省内、温州首台(套)产品 | 工业企业 | 定额类补助, 即时兑付 | 国内100万元 省内50万元 温州25万元 | ||
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一等奖25万元 二等奖15万元 三等奖10万元 | ||||
列入并完成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技术创新项目 | 国家级20万元 省级10万元 温州市级5万元 | ||||
智能制造试点方面 | |||||
智能工厂项目 | 工业企业 | 投入类补助, 提前拨付,竣工结算 | 按列入试点后新增的设备、软件实际完成投资额 | 予以35%补助,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 | |
数字化车间(智能生产线)项目 | 予以30%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 ||||
智能工段项目 | 予以25%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
经评价认定实施效果好、示范性强的智能制造试点项目 | |||||
智能工厂 | 工业企业 | 投入类补助,竣工结算 | 按列入试点后新增的设备、软件实际完成投资额 | 再给予10%的奖励, 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
数字化车间(智能生产线) | 再给予10%的奖励, 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
智能工段 | 再给予10%的奖励, 最高不超过75万元 | ||||
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智能制造重点(示范)项目 | 工业企业 | 定额类补助, 即时兑付 | 国家级500万元 省级300万元 温州市级100万元 | ||
智能制造服务方面 | |||||
入驻瑞安市智能制造服务平台 | 智能制造工程 服务公司 | 免收前36个月租金 | —— | ||
实施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生产线)、智能工段项目奖励 | 定额类补助, 即时兑付 | 按列入项目个数奖励,智能工厂10万元/个,数字化车间(智能生产线)10万元/个,智能工段5万元/个 | |||
经评价认定实施效果好、示范性强的项目 | 按列入项目个数翻倍奖励,实施智能工厂20万元/个、数字化车间(智能生产线)20万元/个、智能工段10万元/个 | ||||
年度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 | 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司 | 贡献类补助,年度审核兑付 | 年度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5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50%奖励 | ||
智能化改造诊断咨询服务 | 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服务机构 | 定额类补助, 即时兑付 | 按完成诊断服务个数奖励,单个诊断服务1万元(以出具智能化改造诊断报告为准) | ||
按完成初步方案设计服务奖励,数字化产线(工段)2万元/个、数字化车间(含新模式应用)10万元/个、智能工厂15万元/个(其中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项目出具初步解决方案后先拨付50%,服务对象企业启动智能化改造后再拨付余下50%) | |||||
根据经信部门审定的方案,开展智能化改造服务推广及培训 | 智能化改造推广培训服务机构 | 定额类补助, 事后结算 | 按照实际参会人数每人每半天200元给予实施单位结算(限符合参会对象要求的人员,单个企业参加人数超过2人的,以2人计算),单场活动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活动不予重复支持。 | ||
二、技改投入激励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方式 | 奖补额度 |
技术改造方面 | |||
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 | 工业企业 | 投入类补助,提前拨付,竣工结算 | 按实际投资额予以6%补助 |
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 | 按实际投资额予以8%补助 | ||
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 | 按实际投资额予以1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 ||
省“四个百项”的工业项目 | 在上述补助率的基础上,再给予5个百分点的追加补助,追加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
智能化改造方面(智能化改造项目须由市经信局组织专家认定) | |||
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智能工厂项目 | 工业企业 | 投入类补助,提前拨付,竣工结算 | 按实际投资额给予25%补助,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 |
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化生产线)项目 | 按实际投资额给予20%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 ||
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智能工段(自动化生产线)项目 | 按实际投资额给予15%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
注:在现有设备基础上,再投入整合升级达到智能化改造项目标准的,新增投资部分可以按项目类别享受相应补助。 | |||
购置工业机器人方面 | |||
当年购置符合工业机器人现行国标定义的设备给予追加奖励。 | 工业企业 | 投入类补助,年度审核兑付 | 按购置款的10%给予追加奖励。含在整条流水线中购入、无单独发票的,可以购置合同中工业机器人分项价格作为奖励基数,统一奖励比例,且原则上单台机器人奖励金额不超过3万元 |
小微园建设方面 | |||
加大对小微园建设的支持 | 企业 | 生产厂房、办公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可以通过分割(按幢、层、套)转让给入驻小微企业使用,不动产预售许可、现售备案手续及产权登记可以参照商品房模式 | —— |
免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 —— |
三、企业培育激励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 对象 | 奖补(扶持)方式 | 奖补额度 | |
龙头企业培育方面 | ||||
实行差别化地价 | 温州领军型(龙头骨干型)工业企业 | 工业企业 | 按现行工业基准地价的70%作为挂牌起始价 | —— |
温州高成长型工业企业 | 按现行工业基准地价的75%作为挂牌起始价 | —— | ||
瑞安领军型工业企业 | 按现行工业基准地价的75%作为挂牌起始价 | —— | ||
瑞安高成长型工业企业 | 按现行工业基准地价的80%作为挂牌起始价 | —— | ||
工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 工业企业 | 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 —— | |
温州、瑞安领军型(龙头骨干型)和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智能化)改造项目 | 工业企业 | 投入类补助,竣工结算 | 在原有补助率的基础上给予增加2个百分点补助,执行技术(智能化)改造项目补助限额标准 | |
提档升级方面——单项冠军企业奖励 | ||||
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 | 工业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100万元 | |
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 | 100万元 | |||
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 | 50万元 | |||
提档升级方面——隐形冠军企业奖励 | ||||
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 | 工业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50万元 | |
浙江省隐形冠军培育企业 | 10万元 | |||
提档升级方面——小升规奖励 | ||||
首次由规下升规上的工业企业奖励 | 年度小升规 工业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20万元(三年内退规的,追回奖励资金) | |
年度小升规企业从次年开始,连续三年其销售收入增速分别达到50%、30%、30%以上,且当年销售收入增速高于用电量增速,给予当年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 | 贡献类补助,年度审核兑付 | 当年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100% | ||
兼并重组方面 | ||||
成功并购拥有核心技术、重大发明专利和知名品牌的国内外企业(含研发机构和孵化器),并取得目标企业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总部在瑞安或并购项目回归瑞安的,所发生的委托尽职调查、法律咨询、会计评估等费用的事后补助。 | 企业 | 投入类补助,事后结算 | 所发生的委托尽职调查、法律咨询、会计评估等费用给予50%、不超过200万元的事后补助 | |
对上述并购行为发生的境内外银行中长期本外币贷款的贴息补助 | 企业 | 贴息类补助,年度审核兑付 | 50%的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贷款贴息限补贴两年,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 |
工业设计方面 | ||||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 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国家级100万元 省级30万元 温州市级10万元 | |
获德国IF奖、红点奖、美国IDEA奖、日本优良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大奖、红星奖、浙江好项目等奖项的项目,在瑞安产业化的给予奖励 | 企业 | 贡献类奖励,年度审核兑现 | 按照项目投产首年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确定 | |
对十大重点传统制造业企业与境内外知名工业设计管理机构达成一年及以上深度合作合同,且每年实际业务发生额在50万元以上、带动产品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 | 企业 | 投入类补助,事后结算 | 按设计服务费实际发生额的20%给予制造企业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 |
以非遗嫁接工业、农业设计、非遗为休闲旅游项目价值倍增为导向,每年重点扶持不超过5个非遗跨界融合创新项目 | 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每个项目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研发资助 | |
对新实施国家、省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 | 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国家级10万元 省级5万元 | |
新认定的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 | 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10万元 | |
新认定的市级工艺美术产业化示范基地 | 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10万元 | |
生产性服务业方面 | ||||
对列入温州市以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资助的总集成总承包项目的补助 | 工业企业 | 投入类补助,竣工结算 | 每个项目按照合同执行完毕金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 |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 | 企业(平台)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国家级100万元 省级50万元 | |
对新设立、新引进或原非法人转独立法人的国内外知名研究开发、创意设计、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人力资本等专业服务机构 | 企业 | 贡献类奖励,年度审核兑付 | 自设立(引进或转法人)年度起两年内给予地方综合贡献度50%奖励 | |
对制造业龙头企业分离设立独立法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 | 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 贡献类奖励,事后结算兑付 | 按照分离新设过程中不动产过户、土地增值等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确定 | |
三年内对分离新设的服务业企业给予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 | 分离新设的服务业企业 | 贡献类奖励,年度审核兑付 | 按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 | |
分离后享受工业水电气价格 | 分离新设的服务业企业 | 享受工业水电气价格 | —— | |
服务平台创建方面 | ||||
对首次升规且当年地方综合贡献度达到50万元的工业企业补助 | 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1万元(服务券) | |
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创业之星企业补助 | 5万元(服务券) | |||
年度领军型(龙头骨干)工业企业、高成长型的工业企业补助 | 3万元(服务券) | |||
新认定的每件省级新产品补助 | 2万元(服务券) | |||
每取得一项软件著作权并取得软件产品检测报告补助 | 1万元(服务券) |
四、绿色发展激励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 方式 | 奖补额度 |
绿色制造方面 | |||
国家级、省级绿色园区 | 园区管理方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国家级500万元 省级200万元 |
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 | 工业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国家级100万元 省级50万元 |
国家级、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 国家级50万元 省级30万元 | ||
国家级、省级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 | 国家级30万元 省级10万元 | ||
省级、瑞安市级清洁生产企业(列入省当年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不予补助) | 省级10万元 瑞安市级5万元 | ||
省级绿色企业 | 10万元 | ||
省级、温州市级节水型企业 | 省级10万元 温州市级5万元 | ||
技术节能方面 | |||
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工艺、产品,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以及研发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 | 工业企业 | 投入类补助,竣工结算 | 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
企业采取先进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开发利用废水重复利用技术以及开发、生产和推广低水耗的用水产品等项目 | 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 | ||
新能源产业技术研发、推广、应用项目 | 按设备投资额或研发费用的20%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 | ||
淘汰落后产能方面 | |||
核减生产能力、淘汰落后设备的“腾笼”企业 | 工业企业 | 投入类补助,审核结算兑付 | 按设备原价值(以提供账务原始发票为准)2%补助,如无法确定设备原价值的,按设备评估价2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整体关停淘汰并转产非高耗能非高污染行业的企业 | 工业企业 | 按新投产企业设备投入2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五、数字经济发展激励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方式 | 奖补额度 |
信息化投入方面 | |||
企业信息化登高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 | 工业企业 | 投入类补助,竣工结算 | 实际投资额2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对年度服务上云企业数首次达500家(含)、1000家(含)以上的云服务商奖励 | 云服务商 | 贡献类补助,年度审核兑付 | 500家(含)以上的5万元,1000家(含)以上的10万元 |
新增上云企业年度上云费用补助 | 企业 | 投入类补助,竣工结算 | 年度上云费用的50% |
在经市经信局认定的行业云平台上购买云服务 | 企业 | 连续三年享受上云费用50%补贴 | |
省级、温州市级上云应用标杆企业 | 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省级20万元 温州市级5万元 |
两化融合创建方面 | |||
省级、温州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 | 工业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省级50万元 温州市级20万元 |
省级、温州市级“两化”融合试点企业 | 省级30万元 温州市级10万元 | ||
首次通过IT服务管理体系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BS7799、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认证 | 企业 | 投入类补助,竣工结算 | 按实际认证费用的80%补助,单项最高15万元 |
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方面 | |||
首次营业收入超亿元的信息服务业企业 |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 | 贡献类补助,年度审核兑付 | 10万元 |
对软件产品(包括嵌入式软件产品)首次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 | 10万元 | ||
市外的营业部分在我市申报产值并纳税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奖励 | 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主要关联指标部分(具体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的90% | ||
信息化平台建设 | |||
对为制造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云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云平台、工业物联网基础平台建设,当年设备和软件实际投入500万元以上的,给予补助 | 企业 | 投入类补助,年度审核兑付 | 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
六、新动能产业扶持激励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方式 | 奖补额度 |
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高端化、高成长型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扶持 | |||
“三大产业领域”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亿元(实到外资超过1000万元),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增产业项目(不含产业园区类),从正式投产年度起5年内给予奖励 | 企业 | 贡献类奖励,年度审核兑现 | 前3年参照项目所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后2年减半 |
国家级重大产业发展专项项目 | 战略性新兴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50万元 |
省级重大产业项目(2018年起新增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奖励 | 战略性新兴企业 | 提前拨付,竣工结算 | 按获得的用地奖励指标给予1万元/亩、最高200万元奖励,其中项目完成开工任务并配合监测工作,先期拨付40%,项目竣工投产并监测达标后,再拨付余下奖励资金 |
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5亿元)的投资奖励 | 战略性新兴企业 | 定额类补助,年度审核兑现 | 每个给予100万元补助,同一项目补助年限不超过2年 |
对当年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重点提升库内企业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年产值首次超过3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到20%以上的奖励 | 战略性新兴企业 | 定额类一次性补助,即时兑付 | 30万元 |
本地企业承接部队军用技术转移并实现项目产业化的 | 企业 | 投入类补助,竣工结算 | 按转移军用技术合同金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
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双创示范基地奖励 | 战略性新兴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省级100万元 国家级200万元 |
七、建筑业扶持激励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方式 | 奖补额度 | |
资质晋升奖励 | ||||
首次晋升为特级、一级、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特级500万元、一级100万元、二级30万元 | |
企业落户奖励 | ||||
市外特级、一级、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迁入我市落户注册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特级500万元、一级100万元、二级30万元 | |
市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企业迁入我市落户注册 | 工程设计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150万元 | |
市外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甲级企业迁入我市落户注册 | 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企业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70万元 | |
市外迁入特级、一级、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甲级资质企业 | 建筑业企业 | 贡献类补助,年度审核兑付 | 按前三年每年以该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度的90%予以奖励、后两年每年以50%予以奖励 | |
外接业务奖励 | ||||
本市外承接施工业务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 贡献类补助,年度审核兑付 | 按企业市外建设项目对我市地方综合贡献度80%予以奖励。市外迁入建筑业企业不重复进行奖励 | |
工业化建设奖励 | ||||
本地建筑企业控股的在本市投产的建筑工业化基地 | 本地建筑业企业 | 贡献类补助,年度审核兑付 | 按销售额的1%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 |
技改投入奖励 | ||||
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按开票时间)购置土方机械、运输机械、桩工机械、建筑起重机械、钢筋加工机械、扬尘防治设备、泥浆处理设备等大型机械和设备,分档给予设备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补助(单件价格均不低于20万元) | (含税)1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 贡献类补助,年度审核兑付 | 按设备投资额(不含税)6%给予补助 |
(含税)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 | 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前款补助,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不含税)9%给予补助 | |||
(含税)3000万元以上的 | 3000万元以内部分先按前款(一)(二)进行补助,超过3000万元部分按(不含税)12%给予补助, 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 |||
标准制订奖励 | ||||
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标准 | 建筑业企业 | 定额类奖励,即时兑付 | 国际标准100万元/项、国家标准50万元/项、“浙江制造”标准30万元/项 | |
主导制修订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 | 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10万元/项、团体标准3万元/项 | |||
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 | 国际标准10万元/项、国家标准5万元/项 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3万元/项 | |||
技术创新奖励 | ||||
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 建筑业企业 | 定额类奖励,即时兑付 | 20万元 | |
国家级工法、省级工法 | 国家级10万元 省级5万元 | |||
创优夺杯奖励 | ||||
全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之最、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温州市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化工地 | 施工总承包企业 | 定额类奖励,即时兑付 | 国家级30万元 省级10万元 温州市级5万元 | |
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 | 100万元、70万元 | |||
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国家级专业承包类奖项 | 30万元 | |||
全国建设工程装饰(公共建筑装修)奖 | 20万元 | |||
温州市建设工程瓯江杯、省级专业承包类奖项 | 15万元 | |||
浙江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公共建筑装修)奖 | 10万元 | |||
瑞安市建设工程云江杯 | 5万元 | |||
人才引进奖励 | ||||
本市建筑行业人员具有一级建筑注册类资格并首次在本地注册成功 | 个人 | 定额类补助,即时兑付 | 每人奖励2万元,市政、水利水电、公路等专业的一级建筑注册类资格加倍奖励,受奖人员必须3年内不调离本市建筑业企业,期满后兑现。工业企业人才政策建筑行业同样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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