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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浙江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1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温政办〔2018〕7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在村、乡镇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跨行政村或跨乡镇的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联村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单村供水工程)。

乡镇区域集中供水工程、城市或集镇规模水厂管网延伸覆盖的供水工程按照城市供水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遵循“县级统管,依规管理”,落实统管责任,推行标准化管理,严格水源管理,严格水质监管,严控用水定额。

第四条  确定市公用集团下属瑞安市农村供水运维有限公司作为全市农村供水统管单位,承担全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负责现场辅助工日常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二章  管理和职责

第五条  成立市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解决农村供水运行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饮办),主要负责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专项行动协调、监督、指导、考核工作。

市水利局: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行业监督、指导等;组织编制农村供水发展规划。

市财政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资金保障,资金使用监管。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市农村供水工程的健康影响评价、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以及饮水卫生宣传教育等工作。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水源地水质监测。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辖区内农村供水安全工作主体责任,承担村级统管落实工作,负责水费收取工作落实,现场辅助工的录用及报酬支出保障,协助考核等相关工作。

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供电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三个责任人”指:政府责任人、行业监管责任人、运行管理单位责任人。

单村联村供水站的政府责任人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长(主任),行业监管责任单位责任人为市水利局局长,运行管理单位责任人为市农村供水运维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由村民委员会以协议的等方式委托乡镇(街道)管理,并在协议中明确水价、水费收取方式以及水费收入归乡镇统筹使用等事宜;各乡镇(街道)将辖区内的农村供水工程汇总打包委托运行管理单位实行市级统一管理、统一维养,并签订委托协议。

第八条  运行管理主要工作内容:供水设施日常运行、维护、水源地巡查、水质检测、管网维修、水费收取等相关运行管理工作;负责供水工程改造、提升,在线监测监控,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  各运维站配备必要的现场辅助工,现场辅助工主要工作职责及内容:供水站日常巡查、站区保洁、管网巡查、抄表收费、水源地日常巡查、应急临时处置等相关工作。

现场辅助工人员落实由乡镇(街道)负责,工作考核由市农饮办牵头负责,日常管理及考核细则由运行管理单位负责。

现场辅助工的劳务报酬根据统一标准及考核结果,由乡镇在水费收入中予以支付并保障。

第十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试行)》,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制水、水质检测、管网维护的管护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传染病患者或病原携带者不应进入生产区。每个岗位的管护人员应具有与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十二条  按国家标准不断因地制宜推广和采用先进的节水工艺与节水器具,加强管网日常维护,降低供水管网的漏损率,提高用水效率,降低运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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