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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瑞安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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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瑞安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瑞安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同时设立瑞安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和瑞安市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

质量奖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在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服务等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提名奖授予对象为通过质量奖资格审查、资料评审、专家现场评审等环节,进入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却未获得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

创新奖授予对象原则上为发布过“浙江制造”标准,或获得过瑞安市精益生产奖,或获得过温州市级以上(含)产品品牌、商标品牌、信用品牌等荣誉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创新奖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认定条件审查、征询部门意见、评委会审查、社会公示后,再由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定批准。

第三条  质量奖的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原则,在企业或组织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

第四  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一次,评定数量原则上每年不超过5家。

提名奖数量每年不超过3家。

第五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经济、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领军型企业和高成长型企业,以及在“浙江制造”品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质量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和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评审办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评审组由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第七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质量奖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召开市评委会成员会议,审查质量奖评审工作,通过投票表决方式,确定质量奖、提名奖的初步入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审查、确定创新奖的初步入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八条  评审办负责质量奖、提名奖、创新奖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评审工作程序等。

(二)负责评审员的选拔、聘用、管理等工作。

(三)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四)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六)向评委会报告质量奖、提名奖、创新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七)组织公示质量奖、提名奖、创新奖初步入选名单,并负责相关投诉举报的调查核实工作,对公示无异议的初步入选企业或组织,提请市政府或相关单位予以批准。

(八)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九条  评审办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若干个评审组,具体负责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评审组由3名(含)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满3年。

(二)产品、服务和运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2年,并取得显著成效,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主要经济、技术、质量等指标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或组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国内同行业或市内前列。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近3年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安全指标或者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未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

(六)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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