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温政发〔2018〕1号)精神,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瑞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瑞政发〔2012〕19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20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逐步扩大覆盖范围
以惠民、便民、利民为出发点,继续完善政策,加强制度建设,巩固和发展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城乡居民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2020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要稳定在99%以上,全市人均最低筹资水平应达到省定最低标准以上;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达到75%以上,基层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达到50%(含)以上。
二、明确参保对象,合理确定筹资标准
(一)参保对象。
1.户籍在瑞安市的城乡居民(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外);
2.在本市幼儿园、中小学(含职高)就读(就托)的非本地户籍的在校(园)学生儿童;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瑞安籍华侨;
4.与我市城乡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常年居住在本市但户口尚未迁入的配偶;
5.2019年由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局根据新居民考核评分办法择优确定的1000名我市新居民(除在我市幼儿园、中小学就读学生及幼儿外);
(二)筹资标准及缴费期限。
1.2020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160元/人·年。其中,个人自筹400元/人·年,财政补助760元/人·年。集中参保截至时间为2019年11月30日,个人缴费期限截至2019年12月20日为止。本市户籍居民以户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至户籍所在村(社区)参保,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到居住村(社区)参保。
2.城乡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低边家庭、农村“三老”等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民政局予以补助;重点优抚对象、残疾军人以及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予以补助;非低保对象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凭有效期内的残疾证由市残联予以补助;低收入人群(除由市民政局、市残联补助外)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农业农村局予以补助;珊溪水库移民人员(除以上特殊人群外)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民政局予以补助。补助单位应分别在10月中旬和12月初将补助名单提供给市医疗保障局,由市医疗保障局将免缴人员名单拆解分配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参保登记。
3.新生儿父母一方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不需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从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出生当年按以下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的,即可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出生3个月之后办理参保手续的,从参保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4.市外迁入尚未参保的退役军人,入伍当年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役时不需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从参保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5.市外迁入尚未参保的婚嫁人员、归正人员、大学毕业生等,符合参保条件的可在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后,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6.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逾期未缴费的参保人,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后,第三个月起享受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缴费方式。
1.为提高征缴效率和基金使用安全性,改变以往现金缴纳的方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面实行签约委托银行扣缴,做到“全民签约,按户参保;一经签订,长期有效”。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农商银行)为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扣缴委托银行。
2.瑞安农商银行将本年度城乡医保应参保人员名单与其在本行开卡情况进行匹配,将整理后的名单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送至村(社区)进行核实完善。相关信息经参保人(或监护人)确认后,视同同意委托扣款(可免提供身份证明等资料)。村(社区)在已核实纸质清单上加盖村(社区)章与经办人签字,交由瑞安农商银行进行集中签约。
3.参保人员应在签约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供瑞安农商银行扣款。如因参保人签约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未能成功扣款的,经催缴后至缴费截止日期仍未缴纳的,视为参保未生效,按符合参保条件逾期未缴费处理。
三、明确待遇标准,严格控制费用增长
调整完善《2013年瑞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在确保病有所医,防止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问题发生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一)住院报销待遇。
1.明确住院报销年度最高限额和起付标准。
一个医保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费用最高限额为200000元。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为700元,二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为300元。
2.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累计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支付:
(1)在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
(2)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3)在瑞安市内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自负30%。
(4)在瑞安市外温州市内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5%,个人自负45%。
(5)在温州市外浙江省内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6)省外住院就医实行转诊备案制度,对有办理转诊手续并登记备案的,医疗费用报销按温州市外浙江省内医疗机构比例结算;对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医疗费用报销在温州市外浙江省内医疗机构比例基础上下降5%结算。
(7)患老年性白内障的参保人员经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登记后,治疗费用每次2200元/单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
(二)重大疾病报销待遇。
1.取消“20种重大疾病在市内、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的规定。
2.0—14周岁参保儿童所患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两类疾病6个病种,在治疗前经医保经办机构事先注册审批后,并在项目定点医院住院的,在限价范围内按总医疗费用(不分医院等级)的80%报销(不分市内、外)。
3.戈谢病、渐冻症、苯丙酮尿症等3种罕见病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瑞安市人民医院为定点诊治医院)。
(三)普通门诊报销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