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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瑞安市工业建设用地弹性年期供应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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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更加多元化的国有土地供应机制,降低项目成本和吸纳更多社会资本,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旅游局印发关于支持旅游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林业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等供应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市范围内的工业项目用地,原则上必须进入产业集聚发展平台,除确因生产、环评等特殊要求需另行选址用地的外,其供应方式必须采取招拍挂。根据工业项目的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可以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和先租后让方式予以供应。

第四条  全市范围内的仓储用地,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和城市规划的重大仓储项目,要保障需要,及时供地。对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仓储项目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修编时纳入规划统筹安排,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出让价格参照所在区域工业用地价格。

第三章  供应方式

第五条  土地供应方式依据不同用途的项目分为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除上级文件另行规定外,原则上实行招拍挂制度。

第六条  弹性年期供应是指除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外,根据产业、行业和企业特点,分别设定10年、20年、30年、40年、50年不等的弹性出让年限,由功能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平台单位)及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意向用地企业按照项目市场生命周期进行选择,并由受让人按照规定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行为。

第七条  租赁是指政府将项目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期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租金的行为。租赁分为短租和长租,短租一般不超过5年,长租一般不超过20年。

第八条  先租后让是指政府将项目用地使用权先以租赁方式向使用者供应土地,先租后让合计年限原则上设定30、40、50年期。承租人在租赁年期内或租赁到期时,经核验达到约定要求的,再按照弹性年期办理协议出让。申请弹性年期出让的年限应减去租赁的年限。

第四章  供应程序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对于中央、省、温州市扶持的重点或鼓励类产业,优先保障用地;对列入国家《限制项目用地目录(2012年本)》的产业,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条件下,经市政府研究审查同意后才能进行供地;对列入国家《禁止项目用地目录(2012年本)》的产业,禁止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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