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瑞安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的统筹建设、统一管理和整合共享,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用于支撑各单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包括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服务器、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本办法所指的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使用上述资金,作为业主承担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建设和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符合政府数字化转型要求和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规范,遵循“需求导向、统筹规划、集约节约、资源共享、保障安全、务求实效”的原则,杜绝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以下简称“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信息化项目的规划管理、年度项目清单编制、项目审查、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年度项目清单,统筹安排预算。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核
第五条 大数据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要求和我市大数据发展需要,确定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重点。
第六条 拟实施信息化项目的单位基于工作需求,做好项目谋划、申报工作。申报项目时需向大数据管理部门提交《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运维)项目申报表》《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方案》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市政府聘请由计算机技术、网络信息安全、大数据等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组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评审专家库。由大数据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内容包括项目合规合理性、技术路线可行性、投资预算合理性、信息安全可靠性等。
第八条 大数据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重点和项目技术审查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审核编制年度信息化项目清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未纳入年度清单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实施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增补。
凡属国家、省、温州市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应报大数据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市政府下达的信息化项目年度清单编制项目预算,并依照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