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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发展总部经济与促进贸易回归政策意见(试行)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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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展总部经济(楼宇经济,下同)和促进贸易回归,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和商贸业的集聚效应,提升城市功能和综合竞争力,为回归企业创造有利条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资格认定

(一)总部企业认定。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瑞安市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现统一核算,并在瑞安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增值税。

2.总部企业在市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1家,总部企业合并报表中,其市外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包含项目部)的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少于30%。

同时,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制造业总部企业: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800万元以上。

2.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包括研发、贸易、信息服务、网络工程服务、中介机构、现代物流、软件、动漫创意、人力资源、文化产业、金融证券、汽车租赁等企业和机构):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200万元以上。

3.网络经济平台、孵化器等产业服务平台企业视同服务业总部企业,可不受“在市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1家”限制。

4.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企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等在我市新设立区域总部直接认定为总部经济项目,上市企业不受上述条件限制,房地产企业不纳入总部企业范畴。

(二)重点商务楼宇认定。

申请重点商务楼宇认定的楼宇,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楼宇内纯商务办公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不包括产权单位自用的建筑面积)。

2.该楼宇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不包括产权单位在该楼内缴纳的土地与物业税收以及房地产企业的税收)。

3.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

4.由具体企业或机构负责招商运营和管理。

(三)贸易回归企业认定。

申请贸易回归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将原本发生在市外的贸易额,归入瑞安市统计并缴纳相应的税费。

2.企业在瑞安登记注册并缴纳税费。

3.贸易回归企业在瑞安登记注册后1个月内须向瑞安市发展总部经济与促进贸易回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并签订贸易回归协议书。

二、明确支持政策

(一)对总部企业的支持政策。

1.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奖励额度按企业入驻满一年所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20%,在次年给予一次性奖励。

2.经营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在总部企业正式运营后的5年内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为前3年按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90%、后2年50%标准确定。对新认定的本地总部企业,只对其市外汇总在瑞安缴纳部分,按新引进总部企业政策予以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对本政策实施前已认定的本地总部企业,以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上一年度市外汇总在瑞安缴纳税收额为基数,对其市外汇总缴纳税收额增量部分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按前三年90%、后2年50%予以奖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上年税收额超过2000万元的,可实行“一事一议”。

3.提升能级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2019年起,首次被评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民企500强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连续3年获得以上荣誉的总部企业,另外一次性给予上述奖励标准50%的奖励。

4.办公用房补助。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在我市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以不高于1000平方米办公用房补助为基数,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由引进单位负责落实,3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100%给予补助,其面积按照适用以及适当照顾发展需要的原则确定。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转租、出售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须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5.规费政策。自认定当年起,对新引进的市外总部企业和新认定的本地总部企业其市外汇总营业额部分,5年内免收其属于我市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应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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