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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聚力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打造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市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的通知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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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温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弘扬新时代优秀企业家精神,营造有利于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的通知》(温政办〔2018〕115号)和《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聚力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打造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市的实施意见》瑞委发201852号,现对我市产业政策和具体措施进行整合完善

一、产业发展扶持

1.大力培育“三大产业领域”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聚焦培育数字经济、智能装备、生命健康、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新材料等产业)、传统产业高端化和高成长型生产性服务业等“三大产业领域”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亿元(实到外资超过1000万美元),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增产业项目(不含产业园区类),从正式投产年度起5年内对其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前3年参照项目所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2年减半确定。围绕“三大产业领域”重点产业,对列入温州市以竞争性分配方式遴选的产业项目加以重点扶持,每个项目三年内税务部门认定的实际研发投入不得少于1000万元(软件项目800万元),按照项目三年内实际研发投入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2.实施数字经济五年倍增计划。被列入省级数字经济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包括信息消费、工业互联网平台、云计算及大数据应用、虚拟现实、人工智能应用)的,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被列为工信部示范试点项目的,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温州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给予8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省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支持直接为制造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云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云平台、工业物联网基础平台建设,对当年设备和软件实际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着力培育有能力提供研发设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节能环保、信息化、运行维护、智能制造等解决方案的企业,对在上述领域列入温州市以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资助的总集成总承包项目,每个项目按照合同执行完毕金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3.加快两化深度融合。首次通过IT服务管理体系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BS7799、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认证的企业,按实际认证费用的80%给予补助,单项最高补助15万元。新列入省级、温州市级上云标杆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在我市注册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其在市外的营业部分在我市申报产值并纳税的,给予地方综合贡献主要关联指标部分(具体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90%的奖励。

4.加大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力度。选择汽摩配和制鞋行业作为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先行产业。对实施智能工厂的项目,按列入试点后新增的设备、软件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35%补助,最高补助可达1200万元;对实施数字化车间(智能生产线)的项目,按列入试点后新增的设备、软件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30%补助,最高补助可达800万元;对实施智能工段的项目,按列入试点后新增的设备、软件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25%补助,最高补助可达300万元。对实施效果好、示范性强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生产线)、智能工段项目,经评价认定再给予按列入试点后新增的设备、软件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一次性奖励,示范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生产线)和智能工段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和75万元。鼓励企业开展绿色制造。列入国家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列入省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奖励。

5.加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培育。设立瑞安市智能制造服务平台,吸引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入驻(需注册在瑞安市行政区域),前3年租金全免,并实施项目奖励政策。按照列入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生产线)项目个数,每个给予实施项目的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10万元奖励;按照列入智能工段项目个数,每个给予实施项目的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5万元奖励;对实施效果好、示范性强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生产线)、智能工段项目,给予实施项目的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翻倍奖励。

6.支持企业实施“三强一制造”。企业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浙江制造”品牌认证、市长质量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企业通过非认证渠道获得“品字标”使用权限、被认定为省“品字标”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全国重点能源资源计量服务示范项目、全国工业计量标杆示范单位、浙江省能源计量示范工程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初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初次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初次获得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主导制订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10万元。

7.加快企业提档升级。新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培育企业和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由规下升规上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依托瑞安市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创业之星)、领军(龙头骨干)工业企业、高成长型工业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小升规企业等对象发放高质量发展服务券(创新券),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精益生产、市场拓展、员工培养、咨询服务等业务。

8.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做大做强。温州企业成功并购拥有核心技术、重大发明专利和知名品牌的国内外企业(核心技术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公布的技术,重大发明专利是指在国际上具有领先水平并处于保护期内的发明专利,知名品牌指“世界品牌500强”和“中国品牌100强”),取得目标企业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总部在温或并购项目回归温州的,所发生的委托尽职调查、法律咨询、会计评估等费用给予50%、不超过100万元的事后奖励。对上述并购行为发生的银行中长期本外币贷款给予50%的贴息奖励,单个项目贷款贴息限补贴三年,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9.培育发展时尚创意设计产业。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德国IF奖、红点奖、美国IDEA奖、日本优良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大奖、红星奖、浙江好项目等奖项的项目在瑞产业化的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项目投产首年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确定。经认定的企业主体的省级及以上工业设计中心、重点企业设计院,按照每年为瑞安其他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合同执行额,给予超出300万元部分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以非遗嫁接工业、农业设计、非遗为休闲旅游项目价值倍增为导向,每年重点扶持不超过5个非遗跨界融合创新项目,每个项目给予30-50万元的研发资助。对新实施国家、省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0.支持制造企业服务化发展。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将研发中心、技术平台、工业设计部门、个性化定制部门、营销部门、物流部门、工程总包模块、云平台等分离,设立独立法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分离后享受工业水电气价格。对分离新设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分离新设过程中发生的不动产过户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确定。三年内对分离新设的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确定。

11.加快发展智能化物流。新认定的国家3A、4A和5A级物流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引导物流企业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互联对接,对物流企业近3年投入100万元以上且软件投入占总投入20%以上的物流信息平台或信息系统项目,按实际投资给予15%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物流企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一年内采购与应用自动识别和标识装备、电子数据交换设备、可视化设备、货物跟踪和快速分拣设备、移动物流信息服务设备、物流信息系统安全设备、立体仓库设备,以及全球定位、地理信息、道路交通信息通讯、智能交通等系统应用设备投入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设备和增值税发票金额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年度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且累计完成总投资额30%以上的在建重大物流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0.5%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2.大力支持休闲旅游业发展。市财政预算内每年安排不低于2600万元的旅游专项资金,用于旅游规划、项目策划、景区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旅游宣传、市场开发、旅游信息化建设、教育培训、资源保护、项目建设补助和旅游奖励等。优先保障旅游业发展用地,创新旅游供地模式,重大旅游项目积极争取上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改进授信管理和风险评价方式,积极为旅游企业提供利润低、周期长的贷款。星级饭店享受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政策,金宿级以上民宿参照执行。对新办的旅游项目,符合规定的按下限标准收取各项政府规费。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生态观光农业综合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重大旅游项目(不含房地产部分),采用“一事一议”政策。

13.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2018年起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农业产业扶持资金,且五年内逐年递增10%,扶持优势特色农业全产业链和西部生态休闲产业带建设。2019年起,5年内在滨海新区和江南新区安排总数不少于1000亩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在陶山镇、湖岭镇、马屿镇、高楼镇各建成不少于100亩的主导产业农副产品加工仓储区或小微企业创业园,优先安排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村创业创新团队入驻。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我市农业公共品牌推广,重点培育打造瑞安十大名优农产品。

14.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农业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并取得合法凭证的投资项目根据投资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获得“三品一标”认证、各级名牌产品、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的给予奖励。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农业龙头企业参加政府部门主办或组织参加的展会,给予一定补助。新获评的各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5.加大农业机器换人力度。鼓励农民使用数字、智能、高效、适用的农业机械,对购置我市首台(套)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购置额80%的奖励。

二、金融支持

16.激励银行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用于金融业绩考核奖励,重点考核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新动能培育、企业上市以及增加地方综合贡献度等情况,将银行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大力推行“无还本续贷”,完善企业互助增信还贷机制,加强政府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帮助企业解决“转贷难”“转贷贵”问题。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差别化监管机制,提高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率容忍度可比平均贷款不良率容忍度高出2个百分点。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

17.积极扶持投资基金类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可按购房价款的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100万元,分5个年度平均支付。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260元/年,补贴总额最高为每年15万元。如需使用注册地址的,可统一免费安排(租金每年不超过5000元),涉及注册地租金由市财政负担。投资基金类企业(新设)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后,给予其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90%的奖励;对在投资基金类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合伙人,给予其个人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90%的奖励。

18.深化科技金融结合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方式,减轻企业贷款成本。科技型企业采取专利权质押方式贷款,给予不超过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可享受贴息的最高贷款额为500万元,每家企业年度内申请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的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专利保险等科技保险类产品,按年度保费总额给予50%、不超过10万元的保费补贴。

19.加快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和项目落地,鼓励政府产业基金参股在瑞安设立且主要投资我市的市场化基金,重点支持我市八大万亿产业领域的企业,参股子基金投资比例按照有关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0.探索中小企业定向私募发债,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债券融资支持计划,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21.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用。建立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研究风险补偿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支持。

22.防范化解民营企业金融风险。深化联合授信管理机制,完善企业金融风险监测预警防控体系。优化风险企业分类处置机制,完善企业诉调对接机制。建立信用受损企业、入黑名单企业和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污点销号机制,完善诉调对接和预重整机制。

三、科技支持

23.鼓励加大研发投入。企业研发的设备认定为国内、省内、温州首台(套)产品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

24.鼓励民营企业引进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和支持国内外大院名校(包括军队院校和科研院所)、跨国公司、央企、民企及院士、“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及其团队等在瑞布点或合作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营业收入的15%、固定研发人员占总人数的30%以上、研发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0%的新型研发机构。对列入温州市年度评价前十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给予20%、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对特别重大的创新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25.鼓励民营企业建立高等级公共创新载体。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5%以上和3%-5%两个档次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瑞安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2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新获筹建的国家质检中心、省级质检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26.鼓励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充分发挥瑞安经济开发区科技企业加速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助推高成长科技企业发展功能,对入驻企业实行宽进严管的管理方式,租金享受一免四减半优惠政策,满足高成长科技企业对发展空间、人力资源、技术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具体奖补门槛、标准、操作细则见瑞安经济开发区科技企业加速器管理办法。对新建的飞地创新平台,根据其规模、定位和发挥公共服务作用的情况,每年给予20-200万元运行经费补助。入驻飞地创新平台的项目,可参照瑞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优惠政策享受租金“一免两减半”政策,同时享受瑞安及飞地两地企业人才待遇、研发加计扣除、项目补助等扶持奖励政策(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最优政策执行)。对新建的海外创新中心,在协议期间给予运营企业经费保障,根据实际进度需要分批拨付。对发挥明显的运营企业,再给予一定的奖励。入驻海外创新中心的项目,3年内免场租,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启动资金和创业发展资助等政策。运营企业引进人才项目按机构引才奖励政策标准给予奖励。对高校科研院所在市外设立的创新型机构和企业在海外建设的复合型研究院、海外分支机构引进的人才,符合条件可享受相应的人才政策待遇。

27.大力发展高技术服务业。对新设立、新引进或原非法人转独立法人的国内外知名研究开发、创意设计、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人力资本等专业服务机构,经认定,自设立(引进或转法人)年度起两年内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额度按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50%的标准确定)。

28.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每年在瑞安市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中择优立项支持若干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项目研发总投入30%以内的资金补助,每项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原则上采用事后一次性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对企业通过技术市场交易或竞价拍卖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经审核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10—20%的比例给予成果产业化经费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列入温州市级以上的网上技术市场产业化项目,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10—20%的比例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29.鼓励军民融合。本地企业承接部队军用技术转移并实现项目产业化的,按转移军用技术合同金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四、上市支持

30.鼓励企业A股上市,加大财政奖补力度,按上市进程实行分阶段奖励,各阶段累计最高奖励可达1100万元。

31.鼓励企业境外上市(根据温州市考绩考核认定标准),按上市地重要性和上市方式,予以分档、一次性奖励,其中:一档为联交所主板、创业板(香港),纳斯达克、纽交所(美国),奖励1200万元;二档为伦敦证券交易所(英国)、东京证券交易所(日本),奖励1000万元;三档为其他交易所,奖励800万元。企业申请递表(报会)环节兑现部分奖励的,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

32.鼓励上市企业在瑞投资,我市成功上市的企业,首发融资50%以上投资瑞安的,按照首发融资金额的5‰予以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上市公司、新三板企业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50%以上投资瑞安的,按融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33.鼓励企业挂牌新三板,20191月1日以后完成挂牌的企业奖励统一调整为1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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