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激活市场经营活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减负政策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8〕113号)精神,在《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瑞政发〔2018〕48号)文件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税收减免政策
(一)落实国务院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到8%。自2018年5月1日起,对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2018年1月1日、7月1日起执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落实关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动漫产业增值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加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力度。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提高A类、B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幅度,A类企业减免幅度为100%、B类企业减免幅度为80%。(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税务局)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其他税收负担。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统一下调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工业企业为70%,商业企业为40%,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30%,其他企业为80%。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9年1月1日起,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辆和机动船舶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入库,取消对分支机构数量的限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
(五)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2017年降低25%的基础上再降低25%。(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市税务局、市供电局)
(六)减免相关技术服务收费。对小微企业成立3年内,首次产品质量送检的免收委托检测费,之后送检的减半收取;对大学生创业的企业成立2年内免收委托检测费;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免费检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七)降低输配电价、清理规范电网环节收费。按照省物价部门统一部署,利用增值税税率调整等空间,采取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等措施,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取消除申请验表费、高可靠性供电费外的所有业务收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供电局)
(八)落实扶持小微企业用能政策。对于产权清晰、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转供电主体,尽快完成“一户一表”改造,实现直接供电到户。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的通知》(浙价资〔2018〕109号)的相关要求,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取消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自2018年10月起,全市小微企业低压接电容量,由需用变压器容量50千伏安提升至100千伏安。低压供电的小微企业客户,以计量装置出线下桩头为投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包括表箱)由电力部门投资,投资分界点负荷侧受电设施由用户投资建设,进一步延伸出资界限,惠及所有低压接电用户。(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供电局)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人力成本
(九)下调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1%(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单位缴费比例各降低0.5%)。(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
(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不调整。《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成员会议纪要的通知》(瑞政办〔2018〕97号)中规定的工伤八大行业的基准费率和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暂缓执行。
(十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政策。全市失业保险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的政策执行时间由2018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
(十二)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2%上限规定;允许缴存单位在规定上下限区间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不再履行报批手续;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缴存比例执行5%下限或缓缴,审批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公积金管理瑞安分中心)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