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高全市新型城镇化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2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26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温政办发〔2018〕91号)及《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瑞政发〔2016〕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申请户口迁入瑞安市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非住宅用房和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迁入。
第四条 户口迁入瑞安市分为人才引进落户、亲属投靠落户、居住社保落户、政策性落户四种类别。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准可办理人才引进落户:
(一)《瑞安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ABCDE类人才、本科(含技工院校技师班)以上学历和应届大专(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可先落户后择业。
(二)前款之外的下列人员,可以在就业地落户:
1.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创新团队和创业项目成员。
2.经市级科技部门以上认定的科技进步奖完成人。
3.经市级人力社保部门以上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紧缺工种技能人才。
4.其他大专学历人员,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
5.其他由市级职能部门核准并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引进的人才类人员。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准可办理亲属投靠落户:
(一)父母一方为瑞安市家庭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投靠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瑞安市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申请投靠落户。
(三)成年子女为瑞安市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申请投靠落户。
(四)老年父母为瑞安市家庭户口的,如其户口所在乡镇(街道)无成年子女照顾,可允许1名成年子女及其家庭成员投靠(照顾)迁入户口。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准可办理居住社保落户:
(一)在瑞安市具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老年父母可在瑞安市落户。
(二)在瑞安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满5年且具有合法稳定就业满5年并按照规定参加瑞安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5年的,可在瑞安市落户。
(三)在瑞安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满4年且具有本省其他市户籍满4年的,可在瑞安市落户。
(四)在瑞安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满3年且具有温州其他县(市)户籍满3年的,可在瑞安市落户。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准可办理政策性落户:
(一)经批准调入瑞安市工作的,或被正式录用的在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二)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同意的驻瑞安市部队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