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发展,加强工程总承包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浙江省住建厅《关于深化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建建发〔2017〕430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工程及交通(公路)工程、土地整治工程等政府投资项目,其工程总承包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在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以工程投资估算或者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确定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要求,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工程总承包招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在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交通(公路)工程、土地整治工程应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具有以下情形工程,不宜进行工程总承包:
(一)信息不足,使投标人无法详查并确认业主需要或办理设计、风险评估;
(二)含有相当数量地下工作,投标人无法及时勘察、取得准确的资料。
第五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工程总承包发包时,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专业设计或专业承包资质施工企业),且具有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也不得是与上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六条 工程总承包发包前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的,发包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单位,在全面公开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资料的前提下,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不同阶段的设计文件,参考市场竞争等因素,对最高投标限价进行确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按常规下浮率设置最高投标限价;采用预算后审合同方式的,可直接参照近期我市同类工程中标下浮率确定。
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管理按《瑞安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招标人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本》,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所处的设计阶段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勘、地形等地质勘察资料、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等基础资料;
(二)招标的内容及范围,主要包括设计、采购和施工的内容及范围、规模、功能、质量、安全、工期、验收、投资限额等量化指标;设计指标要点,有关建设标准、技术标准;以及主要材料设备的参数、指标和品牌档次等;
(三)招标人与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价格形式及调整、计量支付、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索赔程序、违约责任、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
(四)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明确承包人建议书(包括设计图纸、工程详细说明、设备方案及分包方案)、资信业绩、承包人实施计划(即项目管理组织方案)的编制深度、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和要求;
(五)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六)未中标方案可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在招标文件明确;
(七)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金额及提交要求;
(八)工程分包的规定和要求,以及工程允许分包的专业及范围;
(九)是否采取装配式建造方式、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及有关技术指标等;
(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十一)报价清单。
第九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前应通过工程总承包专项审查。市交通运输、水利、住建、市政、国土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牵头组织各主管项目的审查论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乡村振兴等综合性工程项目由市政府规定的牵头单位负责审查。招标人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工程总承包审查申请,并附符合本意见第八条内容的书面材料。行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会议。审查内容应当包括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明确性与充分性,合同方式等内容,审查会议最终明确项目是否具备实施工程总承包条件的意见。采用预算后审合同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在行业主管部门专项审查通过后再报市人民政府同意。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时须提供专项审查意见。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所处的设计阶段、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30日,重大建设项目以及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宜少于45日,专项交通(公路)工程不得少于60日。
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于招标时间要求紧,在不影响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可在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工程总承包专项论证中明确缩短等标期,但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依法组建工程总承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为7人以上单数(公路工程评标委员会为9人以上单数),其中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造价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最多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