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温政发〔2018〕1号)精神,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瑞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瑞政发〔2012〕192号)有关规定和《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瑞安市户籍基本医疗未参保人员基数核查及扩面工作的通知》(瑞政办发明电〔2017〕35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9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逐步扩大覆盖范围
以惠民、便民、利民为出发点,继续完善政策,加强制度建设,巩固和发展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城乡居民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2019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要继续稳定在98%以上,全市人均最低筹资水平应达到省定最低标准以上;基层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达到50%。
二、明确参保对象,合理确定筹资标准
(一)参保对象。
1.户籍在瑞安的城乡居民(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外);
2.在本市幼儿园、中小学(含技校)就读(就托)的非本地户籍的在校(园)学生儿童;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瑞安籍华侨;
4.与我市城乡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常年居住在本市但户口尚未迁入的配偶;
5.2019年由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局根据新居民考核评分办法择优确定的500名我市新居民(除在我市幼儿园、中小学就读学生及幼儿外);
6.市外迁入但尚未参保的复员军人、婚嫁人员、归正人员、大学毕业生;
7.当年度出生的新生儿。
(二)筹资标准及缴费期限。
1.2019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020元/人·年。其中,个人自筹350元/人·年,财政补助670元/人·年,欠发达地区个人自筹330元/人·年,财政补助690元/人·年。个人缴费期限为2018年9月1日至12月25日,逾期原则上不予办理。本市户籍居民以户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至户籍所在村(居)参保,符合条件的新居民至居住村(居)参保。
2.新生儿父母一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不需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从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出生当年按以下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的,即可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出生3个月之后办理参保手续的,从参保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3.市外迁入尚未参保的复员军人、婚嫁人员、归正人员、大学毕业生等,符合参保条件的可在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后,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明确待遇标准,严格控制费用增长
按照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的原则,调整完善《2013年瑞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在确保病有所医,防止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问题发生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一)住院报销待遇。
1.明确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限额。三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为1000元,二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为7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为600元;年度最高限额为200000元。
2.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采用“当年累计、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方法。
(1)起付线—10000(含)元:市外医院50%、市内三级医院65%、市内二级及相应医院70%、市内一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
(2)10000—30000(含)元:市外医院55%、市内三级医院70%、市内二级及相应医院75%、市内一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5%;
(3)30000元以上:市外医院60%、市内三级医院75%、市内二级及相应医院80%、市内一级及相应医疗机构90%。
(4)住院医疗省内就医一律不需要转诊备案,待遇参照市外就医比例结算。省外就医实行转诊备案制度,对有办理转诊手续并登记备案的,医疗费用报销在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的比例基础上下降15%结算;对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医疗费用报销在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的比例基础上下降25%结算。
(5)困难群体中老年性白内障的参保人员经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登记后,在指定定点医院住院可享受免费治疗。其中每次2200元/单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其余20%由市慈善基金支付。
(二)重大疾病报销待遇。
1.20种重大疾病在市内、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2.0—14周岁参保儿童所患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两类疾病6个病种,在治疗前经城乡医保经办机构事先注册审批后,并在项目定点医院住院的,在限价范围内按总医疗费用(不分段)的80%报销(不分市内、外)。
3.戈谢病、渐冻症、苯丙酮尿症等3种罕见病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确定瑞安市人民医院为定点诊治医院)。
(三)普通门诊报销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