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健全企业减负长效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提升营商环境,增强企业竞争优势,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1.全面落实新一轮减税措施。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优惠;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责任单位:市国税局)
2.贯彻执行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减免税政策。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地税局〉)
3.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科技局)
4.延长部分2016年底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至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地税局〉)
5.取消或停征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具体要求按《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发改局)
6.降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至2019年12月31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对工业企业新建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原征收标准上给予减半征收;对小微园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7.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市水利局)
8.停止一批涉企收费。停止电子口岸企业数字证书、电子口岸通关服务相关收费。停止防雷设计技术评价和电磁环境检测评估服务收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气象局、海关瑞安办事处)
9.降低部分涉企收费标准。至2019年12月31日,企业计量标准器检定收费按标准50%收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测费、生产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费、企业锅炉能效测试费均按标准70%收取;锅炉、起重机和游乐设施安装检验费按标准的80%收取;企业委托的防雷检测收费,基准价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执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根据不同收费等级,平均按85%收取。(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防办)
10.降低企业技术创新成本。全面落实财政部等部门《专利收费减缴办法》,鼓励和支持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享受国家优惠政策,降低专利申请成本。至“十三五”期末,对有效期6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第7-9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30%;有效期9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第10-15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5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地税局〉)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11.实行差别化资源配置。深化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完善企业综合评价分类管理办法,修订相关配套政策和工作方案,对不同等级企业实行差别化用能、用电和排污指标配置,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对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A类企业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所属当年申报缴纳数减征70%,B类企业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所属当年申报数每平方米减征3元,鼓励企业提高要素资源配置效能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环保局、市供电局)
12.降低企业用电价格。认真落实降低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的政策,扩大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2018年全市直接交易电量扩大到13亿千瓦时以上。(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供电局)
13.规范涉企保证金管理。按照省政府加强涉企保证金管理的要求,取消一批部门(单位)自行设立的保证金,进一步规范保证金管理和返还程序。降低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比例,政府投资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4.5%,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5%,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重复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推行差异化缴存机制,3年内无发生欠薪事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免缴,积极引入业主担保、银行保函、商业保险等多种方式。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应全部采用保函或保险方式,并在招投标文件和合同中进行明确,非政府投资项目自愿采用现金、保函或保险方式。(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