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的意见》(温政办〔2008〕17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转保对象
经批准参加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及基本生活补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被征地农民)。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离退休、退职)人员,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人员,不纳入转保范围。
涉嫌犯罪的参保对象在羁押期间暂缓办理转保手续。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人员在被羁押和在监所服刑期间不纳入转保范围;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的人员,如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条件,可纳入转保范围。
二、转保办法
(一)在劳动年龄段内的参保被征地农民。
1.在劳动年龄段内(男16至60周岁,女16至50周岁,下同)的参保被征地农民,选择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参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以转保时我市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全额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折算后,不足月的余额计入转保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折算缴费年限以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折算核定手续时间为界点,按自后向前的顺序,逐月记入参保人员尚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段。折算年限推算到16周岁为止,折算至16周岁仍有余额的,计入转保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在劳动年龄段内的参保被征地农民,选择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与转保时折算缴费年限之和不足15年的,不足年限可一次性补缴,缴费标准按补缴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补缴基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转保时折算缴费年限、转保时补缴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不足15年的,可以缴足或补足15年。
(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被征地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