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瑞政办〔2016〕62号)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删除该文件第四点第(一)点内容,即“突破人事关系限制。鼓励离退休人员,高职院校、科研院所、团体的专业人才,通过兼职方式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并获取薪酬;高层次人才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其人事关系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在原单位继续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同时允许其回原单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自愿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后,可报人力社保部门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实施意见》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并予以重新公布。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加大创业服务力度,加强创新支撑能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30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和“优先就业战略”,把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摆到创业创新、就业和人才工作的突出位置,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不断创新人力资源服务新模式,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供给侧能力,为瑞安产业转型升级、打造创业创新型城市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工作目标。
坚持“创业创新、引领跨越、产业提升”的原则,培育、引导一批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业机构入驻我市产业园(创业园),建成一个运行模式先进、配套设施完善、服务环境优良,具有引领示范、影响浙南闽北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园(创业园)。
2020 年前,浙南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业园)建成开园,园区面积达15000 平米以上,引进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家(含)以上,培育、引进入驻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数达到30 家(含)以上,年产值达 2 亿元(含)以上,争取创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二、大力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业园)建设
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业园)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引导,积极引入市场化运营机制,充分发挥园区集聚产业、拓展服务、培育市场的功能,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和产业链延伸。
(一)加强项目用地用房保障。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业园)的建设项目,要优先纳入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在供地安排上予以倾斜。鼓励利用现有的办公用房、商业商务楼宇、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符合消防、环保等安全条件,土地用途、使用权人不变的前提下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业园),对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其新增缴纳土地收益金部分,给予全额奖励。(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公安消防局)
(二)优化园区功能布局。园区主要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服务平台、众创空间、人力资源产业链延伸企业等组成。其中,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的面积不低于园区总面积的50%;公共服务平台要整合资源为入驻企业的公共需求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优质服务;众创空间要把握互联网环境下创业创新的特点和需求,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要优选人力资源产业链延伸的企业入驻,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配套服务。(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
(三)创新园区运营模式。园区运营实行市场化运作,运营承接主体按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予以确定,运营承接主体需配备专职团队负责园区的整体运营与管理。园区主管部门对运营机构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情况,以运营承包费用为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考核要素及指标在运营承包合同中给予确定。园区被认定为温州市级、省级人力资源产业园的,一次性分别给予40万元、80 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四)明确园区入驻对象和基本条件。在我市注册及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驻园区:
1.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我市新注册的;
2.主营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年产值100万元以上的;劳务派遣类企业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年产值300万元以上的;培训机构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年产值100万元以上的;
3.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延伸的相关企业,账务制度健全、近2年运转良好、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诚信度的;
4.创业项目优良、个人诚信良好的留学海外归国人员、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持证残疾人等重点人群,择优入驻众创空间进行孵化。
(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五)降低入驻机构运营成本。
1.实行场租补助。入驻园区的机构场租给予“二免三减半”政策,即前2年租金全免,后3年按租金的50%给予补助。租赁面积计算方法:机构租赁的自用办公营业房面积+园区公用部分按比例分摊面积。享受补助政策的机构须承诺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不改变房屋用途、不转让或转租;如改变房屋用途、转让、转租的,收回承租权。(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实行入园补助。对入驻园区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指世界人力资源服务业前500强企业,国内人力资源服务业前100强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入驻园区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省级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机构排名主要依据HRoot 发布的榜单)。(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3.实行软件补助。入驻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投入经费用于新开发人力资源服务网站或数据库升级投入的软件开发费用,在网站正式开通或软件升级正常经营一年后,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 5 万元。(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4.实行财政奖励。入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其对市财政贡献部分,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2年给予70%奖励。(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六)建立园区退出机制。入驻派遣类企业年税收应达到10万元以上,其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税收应达到5万元以上。连续三年未达此标准,不再留驻园区。(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
三、营造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环境
(一)提升行业品牌影响力。
1.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进品牌建设。通过积极培育本土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商标)、引进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机构,不断提高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服务产品的影响力和认知度。对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获得的品牌(商标)荣誉,依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质量强市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15〕130 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信用建设示范行业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2〕90 号)予以奖励。(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