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瑞安市加快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建设实施细则》(瑞政办〔2017〕112号)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将该文件第四点第(四)点关于“加大财政税收支持。对小微园建设项目,予以免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入园企业购置厂房(第一次)所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经经信、财政、税务等部门核准,市财政给予全额奖励。”修改为“加大财政税收支持。对小微园建设项目,予以免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入园企业购置厂房(第一次)所产生的经济发展贡献,安排给经信部门,专项用于该类入园企业扶持与发展。”
修改的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并予以重新公布。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加快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
建设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2号)、《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提振实体经济发展信心的若干意见》(瑞委发〔2016〕3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以下简称小微园)建设,提升我市工业用地使用效率,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小微园规划建设要求
(一)小微园建设责任单位(所在地功能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区域产业特色和发展规划,制定小微园建设方案,报市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领导小组审核。
(二)小微园建设方案要明确园区选址、建设规模、主导产业、开发建设模式、招商入园方案,细化建设进度要求,同时按照“产城人”融合要求明确环保设施、研发办公楼、员工宿舍等生产、生活配套规划。
(三)建设方案要充分体现小微园的设计风格、容积率、最高价格等,并按照安全生产、消防和产业特色的要求,设置小微园可供分割的最小单元。
(四)各小微园要根据产业发展规划,招引成长型、科技型企业入驻,主导行业入驻企业数要达到70%以上。
(五)小微园建设项目可以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在安全和规划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配置容积率。
二、小微园开发模式
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引导市场主体多元参与,创新开发模式。小微园投资建设可以采取国有投资公司开发建设或代建、企业联合体开发建设、龙头企业牵头开发建设和工业地产开发建设等四种模式。
(一)国有投资公司开发建设模式。
我市范围内国有投资公司建设或代建的小微园,其土地使用权应当通过公开方式取得,用地成本、建设费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统一核算。小微园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生产厂房与办公设施、生活服务设施要求分区域布局,统一分割转让(出租)给入驻企业。
(二)企业联合体开发建设模式。
同行业或者行业内上下游小微企业签订联合竞投协议,明确成员企业出资比例,设立联合体。联合体竞得土地使用权后,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明确项目建设竣工后土地使用权分摊办法和各成员间的地块占比。小微园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项目建设竣工后,按照联合竞投协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建设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
(三)龙头企业联建开发建设模式。
由龙头企业牵头,会同本行业企业或者行业上下游小微企业,由龙头企业竞得土地使用权后,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审批,委托有资质建设公司,联合投资建设小微园。公共配套设施按照国有投资公司、企业联合体模式统一建设,统一验收后,予以办理分割转让手续。
(四)工业地产开发建设模式。
鼓励工业地产开发商参与小微园开发建设,由地产开发商竞拍规划区内的工业用地,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资建设小微园。项目竣工后,根据批准使用的土地面积或者出让的土地面积、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材料等,予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用地性质不得改变。生产厂房、办公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可以分割出售或者出租给小微企业使用,不动产预售许可、现售备案手续及产权登记可以参照商品房模式。
三、企业入园条件
(一)入园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为瑞安市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合法经营、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工业企业。
2.企业上年度销售产值要达到50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不含规费)18万元以上。
3.企业现有工业用地原则上已得到充分利用、无闲置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