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渣土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温州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第三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我市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其对工程渣土管理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建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工程渣土处置证,审核批准渣土运输单位;
(三)监督工程渣土的处置行为;
(四)统一安排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管理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
(六)配合有关方面,培育、规范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市场的发展。
(七)制定渣土运输公司准入门槛和运输车辆技术规范要求;
(八)统一印制工程渣土处置的有关证件和单据。
公安、财政、发改、住建、国土资源、水利、港航、海事、海洋渔业、交通、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工程渣土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鼓励工程渣土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工程渣土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根据区域内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工程渣土处置方案,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的工程渣土消纳场所。
结合综合利用的原则,协调供需各方关系调剂渣土,并对工程渣土的收集、运输、消纳实行全程监管。
第六条 工程渣土运输实行资质准入制度。所有工程渣土运输单位必须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核准后,才能进入瑞安市辖区工程渣土运输市场。工程渣土运输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具备自有本地牌照重型货车,所有货车必须自卸加盖,排放标准达到国V及以上(淘汰黄标车),同时车辆可实行智能化管理;
(二)公司应拥有不少于1辆道路冲洗车;
(三)公司所属运输车辆应统一安装GPS定位系统,并能接入环卫智慧平台和建筑渣土消纳管理中心的监控平台。
第七条 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卫生管理,进行封闭施工,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铺设强度为C20以上、厚度不小于15厘米的混凝土路面,并在工地内配备相应的车辆除泥、除尘措施,车辆经过清洗后方可上路。从事道路或管线施工的,要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工程渣土扩散污染道路。
第八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九条 处置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渣土运输、管道排放等单位,应当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获得工程渣土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工程渣土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要求填写工程渣土处置核准表;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渣土运输合同(运输方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核准的运输公司);
(四)提供有第三方测量公司出具的土方量测算报告;
(五)泥浆处置合同(有泥浆产生的工程)。
第十条 工程渣土消纳实行收费制度,收费用于工程渣土消纳相关环境卫生事业支出。
第十一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在接到工程渣土处置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程渣土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工程渣土,不得将工程渣土倒入江河、湖泊、山塘、水库等,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工程渣土。
第十四条 处置工程渣土的单位在运输工程渣土时,应当随车携带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件,并置于明显位置,接受监督检查。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工程渣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