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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1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6〕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市政府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的工作方案或者实施方案(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除外)等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各类领导小组、指挥部、联席会议等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等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性文件制定、评估、异议处理、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经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管理。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三)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公开、公众参与;

(五)坚持精简、效能和权责一致。

第二章  制 定

第一节 启动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启动制定程序:

(一)市政府领导指示或批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直接确定起草单位后启动制定程序;

(二)市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向市政府提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并确定起草单位后启动制定程序;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并确定起草单位后启动制定程序;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建议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收集整理,认为建议合理的,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并确定起草单位后启动制定程序。

第二节  起草

  第六条  市政府可以确定一个或多个部门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起草。

    起草单位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机构共同参加规范性文件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机构起草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起草单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对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社会管理领域现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采取主要措施或者拟设定主要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二)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三)主管部门;

(四)具体行为规范;

(五)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六)其他事项。

前款第(五)项中规定的有效期,适用对象为内容属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后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收费事项;

(五)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规定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内容。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拟定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应同时完成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起草的背景;

(二)起草的过程;

(三)拟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四)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及根据简化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外,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应当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草案文本及起草说明,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得少于7日。

起草单位还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专家意见。

起草单位对上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记录在案、研究处理,并以适当形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按要求及时书面回复意见。

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内容存在重大分歧的,起草单位应当报市政府研究协调。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对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起草单位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并由起草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完成送审稿,应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交下列报审材料:

(一)市政府领导同意启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指示或批示;

(二)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各2份(附电子文本);

(三)起草单位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

(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文本;

(五)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包括听证会笔录;

(六)其他参考材料,包括参照其他地方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文本等。

第三节  审核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核。

第十八条  起草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材料齐备的,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受市政府领导委托的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签转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备的,退回起草单位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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