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镇)建筑外立面规划建设管理,塑造城市(镇)良好的建筑外立面景观,提升城市(镇)形象,防止擅自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破坏城市景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外立面管理,是指新建建筑外立面建设以及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所划定的重点地区及重要节点建筑外立面的管理(重点地区范围详见附件)。
第四条 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外的乡、村庄重要街道和节点建筑外立面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建筑外立面设计应当符合重点地区的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符合城市(镇)环境和容貌要求,体现地方特色。外立面装饰材料、色调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达到和谐统一的建筑整体视觉效果。
第六条 市住建局对划定重点地区范围内及重要节点新建的建设项目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依据批准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有关其他专项规划等,对建设项目的外立面建筑设计提出要求。
第七条 市住建局邀请3-5名规划、建筑、景观等方面专家组成外立面审查专家组,负责对建筑立面设计及立面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审查时限为7个工作日。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审查的重大项目和主要街道、重要节点的建设项目,经专家组审查后报市政府确定。
第八条 新建建筑外立面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申请,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受委托提出申请的,还应有委托书);
(二)项目批准相关文件;
(三)鼓励两个及以上可比选建筑设计方案;
(四)建筑外立面设计相关的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并标明使用材料、色彩等;
(五)城市(镇)景观节点分析图、规划设计效果图、夜景效果图等;
(六)屋顶平面(第五立面)绿化、美化渲染图及做法。
第九条 既有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住建局提出改造申请。市政府确定的建设改造项目,由组织实施单位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
第十条 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方案审查申请,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受委托提出申请的,还应有委托书);
(二)个人申请的建设改造项目,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及附图复印件(原件核对);市政府确定的建设改造项目,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三)改造前建筑外立面照片;
(四)鼓励两个及以上可比选立面改造方案;
(五)立面改造方案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表现效果图,并标明使用材料、色彩等。
第十一条 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
(一)不符合该片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规划要求的,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
(二)增加建筑使用面积的;
(三)侵占公共空间的;
(四)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或改变建筑结构形式的;
(五)不符合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