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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1〕40号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曙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曙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2.4  —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区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3.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3.3  技术支撑机构

3.4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3.5  镇乡(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5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  报告主体和时限

5.2  报告内容

6  应急响应

6.1  事故评估

6.2  响应原则

6.3  分级响应

6.4  响应措施

6.5  响应终止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7.2  总结评估

7.3  责任追究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8.2  信息保障

8.3  医疗保障

8.4  技术保障

8.5  物资与经费保障

8.6  社会动员保障

8.7  宣传培训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应急演练

9.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和舆论引导,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宁波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海曙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曙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级别及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或区政府决定自行负责处置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及时、有效地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根据有关国家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4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我省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感染性或中毒性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一起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发病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死亡病例在10人以上的;

4.浙江省人民政府认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我市2个以上区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发病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宁波市人民政府认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4  —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存在损害健康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发病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海曙区人民政府认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区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委)是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区食药安委转为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指导全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核重大信息的发布;审议批准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应急响应终止等重要事项;向区委、区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或区政府指定的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为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在区食药安委的统一部署下,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办)负责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区食药安办转为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区食药安办主任、副主任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应急响应终止等申请;指导、检查、督促事发地镇乡(街道)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传达贯彻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处置指令;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配合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公文处理和会议组织协调等工作。

3.3  技术支撑机构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机构由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有关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组成,在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综合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4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需要,区应急指挥部可下设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咨询组等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3.4.1  事故调查组

按照职责分工,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技术支撑单位配合,会同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研判发展趋势,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作出事故调查结论,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涉及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移送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

3.4.2  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区级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对问题产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4.3  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提出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协调医疗机构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

3.4.4  社会稳定组

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区委网信办、区信访局、海曙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法院、区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参加,负责防范敌对势力插手破坏,加强社会治安防控,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协调做好因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理造成的矛盾化解和社会稳定工作。

3.4.5  新闻宣传组

在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牵头下,会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委网信办等单位,指导协调事发现场报道和媒体采访管理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舆情引导和处置工作,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4.6  专家咨询组

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专家组直接参与指导应急处置和舆情引导工作。

3.5  镇乡(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事发地镇乡(街道)参照区级应急指挥机构运作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跨镇乡(街道)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由各有关镇乡(街道)共同负责,或指定有关镇乡(街道)牵头负责。

区有关部门及技术支撑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全区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和通报体系;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综合分析食品安全状况。对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发布或联合发布相关信息,切实做到食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通报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方面。

4.2  预警

4.2.1  预警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和检验、监测情况,分析对社会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发展的趋势,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在接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预警信息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方面要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2  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发布相关信息。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应适时发布解除预警的信息。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  报告主体和时限

完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相关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责任意识,提高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规范性和准确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卫生健康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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