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统筹建立行政区划调整后村发展留用地管理体制,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乡村振兴,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06〕23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区村发展留用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海曙区2016年10月26日后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建设用地或城乡增减挂钩审批意见书批准之日为准)。
二、核定基数和比例
村发展留用地以征收的集体农用地为基数的5%核定。归村集体使用的建设项目用地、已落实的村发展留用地项目自身用地、暂未验收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地块涉及的征地项目,不计入村发展留用地指标核定的基数。
征收林地及集体所有未利用地的,村发展留用地指标核定的基数按照应核面积的60%执行。
村发展留用地指标的核定,需经项目主体提出申请,经属地镇乡(街道)审核后,报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核定。
三、落实方式和途径
村发展留用地指标的落实,由项目主体组织实施,并报属地镇乡(街道)、海曙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备案。
(一)指标回购
按照该村所在地的基准地价级别,村发展留用地指标回购标准明确如下:
土地级别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回购标准(万元/亩) |
216 |
184 |
150 |
130 |
78 |
基准地价级别以征地区块所在行政村区域为准,村域范围涉及跨越基准地价级别的,按照高等级地类标准确定。如遇基准地价级别调整的,以建设用地或城乡增减挂钩项目审批时的基准地价级别为准。
(二)不动产置换
项目主体可利用存量不动产或进行集中建造,等价置换村发展留用地指标。出让地块在规划允许配建的比例内,可适当配建商铺,在土地出让前由项目主体做好村发展留用地落实方案,经评估明确等量的在土地出让后配建的商铺无偿移交给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划拨建设的国有新农村建设项目配建的商铺,也可折算、补办出让后用以落实村发展留用地指标。
四、兑现时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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