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因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启文路以东非住宅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南塘河,南至新典路,西至启文路,北至尹江塘河(不含新典新村)。具体门牌地址为:启文路6号、祖关山路(启文路)8号、新典路10弄110号、启文路140号、新典路2号(上述门牌地址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以上门牌均包括支号,个别门牌如有遗漏,以征收范围公告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8500平方米(不含未经登记建筑),征收总户数9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波市海曙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波市海曙区段塘街道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
三、签约期限为30日;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签约比例达到80%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具体签约、搬迁期限的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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