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两年一次的全面清理。现就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分工
截至2020年6月31日,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纳入清理范围,其中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见附件1;文件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实施。
二、清理标准
(一)废止。主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废止:
1.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参考附件4民法典中涉及行政机关履职行为的相关条款);
2.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失效;
3.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
4.大部分内容需要修改的;
5.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6.有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修改。
(二)失效。主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3.管理方式已改变的;
4.所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
(三)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实施的,予以保留。
三、清理步骤
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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