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因公共事业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海曙区第二医院二期扩建(东地块)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塘西中路,南至益智中路,西至海曙区第二医院,北至规划河(石家桥港)。具体门牌地址:石碶街道塘西村(实际门牌地址塘西中路100号)(上述门牌地址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以上门牌均包括支号,个别门牌如有遗漏,以用地范围示意图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370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1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波市海曙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
三、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搬迁期限自项目签约之日起计算,搬迁期限为90日。具体签约、搬迁期限的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海曙区第二医院二期扩建(东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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