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助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分类指导”的思路,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村居)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发展家庭照护、托幼一体、社区统筹、村居自助、单位自建、社会兴办等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推动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满足广大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初步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有所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建设1家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完成新增托育机构3家,新增托位75个。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师资24名,培养村级健康指导员80名。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基本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三、基本原则
(一)政策引导,社会参与。积极应对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共同营造“全社会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氛围,形成“规范化、多样化、可选择”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格局。
(二)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婴幼儿以家庭养育为主,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
(三)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四)优化服务,综合监管。积极营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社会环境,加大对托育机构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为托育机构举办者提供便利服务。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网络,明确托育机构管理主体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的综合监管机制。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进行引导和规范。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重视和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整合部门资源,依托妇女儿童保护服务、妇幼保健服务、母婴室配置等服务体系,构建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丰富家庭育儿服务方式,通过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入户指导、母子健康手册应用等方式,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指导服务。拓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加强婴幼儿发育监测和筛查评估,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优孕、优生、优育指导,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
(二)有效衔接托幼一体化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加强幼儿园托班保育教育管理,积极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优势,促进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统筹托幼服务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扩大托班规模,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进一步增加托班资源供给。
(三)挖掘社区资源提供照护服务。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多方力量在社区新建、改扩建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婴幼儿托育机构或服务点,优先支持普惠型托育机构进驻社区开展服务工作。按照就近可及、普惠公平、安全可追溯的原则,向婴幼儿家庭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灵活多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内,按每千人口不少于9个托位的标准,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千人口不少于6个托位标准,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鼓励婴幼儿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文化、体育、养老等设施共建共享。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中心城区镇乡(街道)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全覆盖。
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队伍,鼓励社区开展家庭邻里式婴幼儿照护服务点建设,与有婴幼儿照护需求或照护困难的家庭,就近建立临时托帮带照护关系,提供公益照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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