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4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9〕79号)等精神,促进我区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扩大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更好地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助力融资畅通工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策性定位、专业化运作、可持续发展”方向,遵循“聚焦主业、降费让利、银担分险、规范运作”原则,整合提升现有融资担保服务资源,增强融资担保公司服务能力,突出“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建设、“225”外贸双万亿行动和乡村振兴,围绕智能经济、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临空经济、体验经济等产业发展重点,扩大业务规模,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更优质的融资担保增信服务。
(二)发展目标。健全以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核心、优质民营融资担保公司为补充的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全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到2020年底,全区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达到全市平均水平,2021年底达到5倍以上,融资担保余额不少于21.5亿元。
二、发展科学规范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
(一)坚持融资担保政策性导向。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要明确准公共服务机构的定位,坚持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三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增信。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原则上支农支小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低于50%,担保平均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担保平均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国有出资方要改进和完善考核机制,取消盈利考核指标,重点考核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的业务规模、放大倍数、担保费率和服务情况等。政策性融资担保代偿率容忍度提高至6%,对符合监管规定和程序要求的担保代偿业务原则上免予追责,激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支农支小担保业务的内生动力。
(二)建立专业化运营机制。在坚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准公共服务机构定位基础上,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要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政企分开,按照市场规律开展业务,组建专业化经营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薪酬激励。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负责人,上述人员违规兼职的,2020年6月底前完成清退工作。
(三)做大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通过出资新设、增资扩股、兼并重组或与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合作等方式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资金实力,扩大业务规模,并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2020年底前,全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达到4亿元以上。
(四)鼓励民营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鼓励民营融资担保公司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内部控制、提升服务水平,参与全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符合条件的民营融资担保公司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再担保体系和“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并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全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财政扶持政策。
(五)加强行业审慎监管。依照行业监管制度,充实监管力量、提升监管能力、创新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以资金合规运用为核心的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体系,建立完善风险处置预案,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加强银担合作与风险共担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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