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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海曙区“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朗读

横街镇、章水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曙区“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曙区“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消除我区“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隐患,从源头上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不下降并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0〕7号)文件精神,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按照“划、立、治”三项任务要求,开展“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切实消除饮用水水源风险隐患,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溪下水库和皎口—周公宅水库2个“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整治工作,实现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总氮、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等重要指标得到有效控制,饮用水水源水质显著提高,水质100%持续达标,建立健全“社会重视、责任明晰、措施有效”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体制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保护区基础工作

1.规范勘界立标及隔离防护设置。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33-2015)等规定,持续推进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全面开展保护区勘界立标,并与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相衔接,明确一级、二级及准保护区的边界和管理范围,设置界碑或界桩。完善保护区标识,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规定,在保护区范围内农村居民点、公路两侧、取水口等区域设置保护宣传牌、安全警示牌、管理要求牌等,并定期检查更新。溪下水库和皎口—周公宅水库保护区须设置短信提示。(牵头部门:海曙生态环境分局;配合部门:区农业农村局、海曙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横街镇、章水镇;完成时限:2020年11月底前)

2.保持水质稳定达标建设。以保护饮用水水源水质为核心,进一步梳理饮用水水源地所在流域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一源一案、精准施策,确保保护区水质达到目标要求。对于准保护区,要从保护水质出发,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办〔2020〕7号)要求,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和正面清单制度,严控各类建设项目及开发建设强度,筑牢饮用水水源安全底线。2020年11月底前,完成溪下水库、皎口—周公宅水库饮用水水源水质稳定方案的编制。(牵头部门:海曙生态环境分局;配合部门:区农业农村局、横街镇、章水镇;完成时限:2020年11月底前)

(二)开展保护区综合整治

1.分类整治保护区内工业企业。保护区禁止设置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全部拆除或关闭。一级保护区内所有工业企业、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必须全部关停或搬迁;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危险化学品或煤炭、矿砂、水泥等装卸作业和水上加油;准保护区内三类工业企业依法全部关停或搬迁,二类工业企业中有生产性废水产生且无法引到保护区外排放的,依法全部关停或搬迁。准保护区内一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进行收集处理,处理后的污水原则上引到保护区外排放;若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可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或排入湿地等进行深度处理。(牵头部门:海曙生态环境分局;配合部门:区经信局、海曙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章水镇;完成时限:2020年11月底前)

2.积极整治保护区内旅游项目。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旅游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旅游建设项目;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旅游建设项目。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由区政府依法拆除或者关闭。准保护区内从事其他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牵头部门: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配合部门:区农业农村局、横街镇、章水镇、海曙生态环境分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全面拆除保护区内违章建筑。全面排查保护区内违章建筑,依法依规予以拆除。结合“无违建区县(市)”创建要求,加大对保护区的巡查力度,严格禁止在保护区范围内新增违章建筑。(牵头部门:区三改一拆办;配合部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曙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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