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海曙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海曙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善经营业绩,增强我区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曙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海曙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在行业内有广泛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质量奖的评定工作旨在推广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以促进企业(组织)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目的,在企业(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加快推进本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 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一次。原则上每年全区获奖企业总数不超过两家,有效期为五年。
第五条 在区长质量奖的基础上推荐参加宁波市市长质量奖的评选。
第二章 评定范围
第六条 质量奖的评定范围为全区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企业(组织)。
第七条 非紧密型企业集团不在评审范围之内。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八条 为确保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海曙区区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评委办设在海曙质监分局。
第九条 评委会成员由政府、经济主管部门领导及质量管理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等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和海曙质监分局局长担任。其他评委会成员由评委办提出初步名单,由评委会主任审定。
第十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确定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三)审查、公示评定结果,确保评定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区政府提请审定质量奖拟奖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一条 评委办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修改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评审标准、实施方案等;
(二)培训、评聘质量奖评审人员;
(三)负责受理质量奖的申请,组织实施质量奖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公示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四)向评委会报告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组织)名单;
(五)对获奖企业(组织)进行监督和帮促。
第十二条 质量奖评审人员,由评委办选聘,或组织有一定知识的人员,经培训后确认为质量奖评审人员。
第十三条 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街道等负责本系统、本区域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工作;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评委会委员。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企业(组织)申报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海曙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建筑施工和服务业三年以上;
(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先进,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本区内同行业前列,最近三年发展速度较好;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所在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能源、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有严重质量问题;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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