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文化产业发展相关会议精神,促进文化(体育)产业大发展、大繁荣,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第一条扶持对象和范围
1.本意见适用对象为工商、税务登记及纳税在海曙区,且符合区文化产业发展导向的各类文化企业;以及注册在海曙区并在区内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街区)的投资运营的企业。重点扶持创意设计、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文化服务业,及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园区(街区)建设;优先扶持书香产业及书香产业链上下游相关文化产业行业。
第二条鼓励引进重点文化企业
2.鼓励新引进文化企业,按照区文化企业招商选资政策给予补助。对新办的国内外知名文化企业、行业龙头等,经认定给予重点扶持,可按照“一事一议”程序,给予“一企一策”待遇。
第三条鼓励实体书店发展
3.鼓励实体书店发展。新引进的经营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上、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实体书店,且出版物陈列品种1000种、3000种以上的,在经营满一年后,按房产市场租赁价格,连续3年给予40%的租金补助,每年每家分别最高补助10万元、20万元。用自有房产经营书店的,经营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上,且出版物陈列品种1000种以上的,在经营满一年后,按房产市场租赁价格,连续3年给予20%的补助,每年每家最高补助10万元。新引进的实体书店,经营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出版物陈列品种2000种以上的,在经营满一年后,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已设立的实体书店每新增一家营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出版物陈列品种1000种以上的连锁门店,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不再享受房租补助。对24小时营业的实体书店扶持幅度提高20%。
第四条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街区)建设
4.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新建或改造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投入费用的20%,最高不超过80万元。补助金额的50%在园区正式运营后拨付,剩余部分在经认定达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标准后拨付。已享受过海曙区其他园区相关政策,或有特殊约定的园区不再享受本条款规定的奖励补助。
5.鼓励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街区)提档升级。被认定为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被认定为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街区)3年内,园区(街区)内区属企业对区财政贡献总额达到150万元(含)以上的,连续3年每年给予园区运营主体区财政贡献总额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该奖励主要用于补贴园区(街区)内企业引进培育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第五条鼓励发展专业化设计服务业
7.重点扶持工业设计、服装设计、建筑设计,及经认定的其他专业化设计服务业。从区属规模以上制造企业及有资质的建筑企业中剥离,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化设计服务企业,达到规(限)上以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从事专业化设计的企业,年对区财政贡献总额首次达到30万元、50万元的,累计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鼓励新建影院
8.鼓励新建影院。在我区乡镇新建三厅以上影院,年票房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9.鼓励中小微文化企业上规模。达到统计局相关行业标准并新纳入统计范围的规(限)上文化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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