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正确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其所确立的行政许可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等,都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对进一步转变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推进依法行政,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都要对学习、宣传贯彻行政许可法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行政许可法的政策性、专业性很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这部法律,切实提高对行政许可法重要性的认识,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要广泛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宣传这部法律,让人民群众了解该法律,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并充分行使,明确自己承担的义务并自觉履行。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人员的培训,使其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县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在县政府或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二、抓紧做好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和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县政府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行政许可的机构,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应于2004年3月底前将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依据及清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见附表);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对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进行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将行政许可机关或者组织的名单,向社会公布。
各乡镇(街道)、县府各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和本通知的要求,抓紧清理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对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要于2004年3月底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整个清理工作在2004年5月底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各乡镇(街道)、县府各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把建设高效、廉洁的行政执法队伍作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抓出成效。要通过采取加强法制教育、职业教育、规范工作程序、完善责任制等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实施行政许可人员的素质,不断增强其工作人员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三、改革实施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其中许多是对现行行政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这些制度,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对由两个以上部门依法分别实施行政许可的,尽量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或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要严格执行听证制度,依法确定听证的具体范围,明确主持听证的人员,制定听证规划;要完善有关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制度,便于申请人陈述和申辩。行政许可法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能够招标、拍卖的都要进行招标、拍卖。
行政许可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备案制度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和许可统计制度等,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对上述规定的落实情况,于2004年3月底前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县政府将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把是否依法设立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费,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实施的,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为实施行政许可的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财政部门要给予经费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权收取费用挂钩。坚决杜绝出现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或者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首先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各级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当前,要通过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需要清理完善行政许可有关制度,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县政府和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这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县政府和县府各部门将为法制工作机构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乡镇(街道)、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实施行政许可机构审查意见表
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许可内容
许可依据
清理意见
县政府法制
机构意见
县政府意见
市政府法制
机构审查意见
备 注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正确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其所确立的行政许可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等,都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对进一步转变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推进依法行政,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都要对学习、宣传贯彻行政许可法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行政许可法的政策性、专业性很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这部法律,切实提高对行政许可法重要性的认识,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要广泛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宣传这部法律,让人民群众了解该法律,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并充分行使,明确自己承担的义务并自觉履行。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人员的培训,使其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县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在县政府或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二、抓紧做好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和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县政府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行政许可的机构,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应于2004年3月底前将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依据及清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见附表);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对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进行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将行政许可机关或者组织的名单,向社会公布。
各乡镇(街道)、县府各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和本通知的要求,抓紧清理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对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要于2004年3月底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整个清理工作在2004年5月底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各乡镇(街道)、县府各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把建设高效、廉洁的行政执法队伍作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抓出成效。要通过采取加强法制教育、职业教育、规范工作程序、完善责任制等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实施行政许可人员的素质,不断增强其工作人员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三、改革实施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其中许多是对现行行政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这些制度,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对由两个以上部门依法分别实施行政许可的,尽量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或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要严格执行听证制度,依法确定听证的具体范围,明确主持听证的人员,制定听证规划;要完善有关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制度,便于申请人陈述和申辩。行政许可法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能够招标、拍卖的都要进行招标、拍卖。
行政许可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备案制度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和许可统计制度等,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对上述规定的落实情况,于2004年3月底前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县政府将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把是否依法设立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费,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实施的,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为实施行政许可的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财政部门要给予经费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权收取费用挂钩。坚决杜绝出现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或者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首先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各级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当前,要通过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需要清理完善行政许可有关制度,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县政府和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这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县政府和县府各部门将为法制工作机构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乡镇(街道)、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实施行政许可机构审查意见表
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许可内容
许可依据
清理意见
县政府法制
机构意见
县政府意见
市政府法制
机构审查意见
备 注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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