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2003年是高校扩招后毕业生增长最快的一年,我县普通高校毕业生生源总数将达1374人,今后几年还将持续增长,毕业生就业问题将更加突出。为了进一步做好2003年我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3]19号、省人事厅浙人才[2003]6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中专毕业生是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力量。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和加入WTO的新形势,各部门要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以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把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与提升人才总量、调整人才结构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转变观念,深化改革,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2003年我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的调节作用。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进一步运用市场机制扩大毕业生自主择业和用人单位择优录用权,逐步形成公平竞争的就业环境,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要广开渠道,提供服务,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1、破除择业的地域限制,拓宽就业渠道。根据引进急需紧缺专业,输出过剩多余专业的原则,允许毕业生在2004年6月底前跨县(市)、跨地区择业。
2、引导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多种形式就业。积极支持和帮助各类非公有制单位接收所需的大中专毕业生,积极鼓励毕业生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大中专毕业生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3、加强宏观调控,促进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我县重点加强和发展的部门和地区就业。继续做好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锻炼工作,并切实做好到农村基层锻炼毕业生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4、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采取公开招考严格考核的办法择优录用。事业单位录用考试在各单位组织上报需求计划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职位组织招考。
5、为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来我县工作,凡本科以上毕业生,根据企事业单位需要和专业对口原则,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对特殊专业的毕业生,如符合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的,人事部门可直接给予派遣;对省级优秀毕业生、获英语六级以上证书和特殊紧缺专业的毕业生进事业单位的,用人单位需要且具备进人条件的,人事部门可直接派遣。
6、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为与国家推行的教师聘用制相衔接,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校需求的师范类毕业生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对一些未被录用的毕业生,可经培训提高后,继续竞争上岗,也允许进入县人才市场,由县人才交流中心接收档案和解决户口落户。
教育部门紧缺专业的非师范类毕业生通过公开招考和教师资格考试择优录用,经上岗培训后充实到中小学师资队伍中去。
7、凡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证书的浦江籍非在职本专科毕业生,都可在2004年12月底前通过“双向选择”就业或自谋职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持毕业证书、身份证件、居住状况等相关材料,向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农转非”及落户申请,经县公安部门核对省教育厅下达的毕业生名单后,准予在居住地落实非农业户口。
8、积极为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切实解决其后顾之忧。各类事业单位新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均应实行人事档案代理,由县人才交流中心提供档案代理服务工作。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以及到外地就业、自谋职业的,其人事关系和档案委托县人才交流中心代理,户口落实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内。
9、要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县人才交流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建立和健全大中专毕业生接收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建立大中专毕业生择业信息登记制度和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开展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培训等多种形式服务。用人单位、毕业生应严格履行签订的就业协议,不能履行协议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规定,凡新进事业单位的毕业生(包括教育系统用人单位录用的师范类毕业生)一律实行聘用制。
10、规范毕业生工资标准,维护毕业生切身利益。凡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工资标准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非公有制用人单位招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其档案工资参照事业单位标准确定,实际工资在不低于档案工资的前提下,由企业自行确定。
四、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要向毕业生深入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就业政策及各项择业程序,引导和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特别是要通过对新形势的分析,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积极向上的就业理念。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任务重、困难多,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和协作,总结经验,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努力使我县毕业生就业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2003年是高校扩招后毕业生增长最快的一年,我县普通高校毕业生生源总数将达1374人,今后几年还将持续增长,毕业生就业问题将更加突出。为了进一步做好2003年我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3]19号、省人事厅浙人才[2003]6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中专毕业生是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力量。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和加入WTO的新形势,各部门要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以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把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与提升人才总量、调整人才结构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转变观念,深化改革,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2003年我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的调节作用。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进一步运用市场机制扩大毕业生自主择业和用人单位择优录用权,逐步形成公平竞争的就业环境,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要广开渠道,提供服务,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1、破除择业的地域限制,拓宽就业渠道。根据引进急需紧缺专业,输出过剩多余专业的原则,允许毕业生在2004年6月底前跨县(市)、跨地区择业。
2、引导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多种形式就业。积极支持和帮助各类非公有制单位接收所需的大中专毕业生,积极鼓励毕业生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大中专毕业生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3、加强宏观调控,促进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我县重点加强和发展的部门和地区就业。继续做好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锻炼工作,并切实做好到农村基层锻炼毕业生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4、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采取公开招考严格考核的办法择优录用。事业单位录用考试在各单位组织上报需求计划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职位组织招考。
5、为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来我县工作,凡本科以上毕业生,根据企事业单位需要和专业对口原则,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对特殊专业的毕业生,如符合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的,人事部门可直接给予派遣;对省级优秀毕业生、获英语六级以上证书和特殊紧缺专业的毕业生进事业单位的,用人单位需要且具备进人条件的,人事部门可直接派遣。
6、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为与国家推行的教师聘用制相衔接,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校需求的师范类毕业生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对一些未被录用的毕业生,可经培训提高后,继续竞争上岗,也允许进入县人才市场,由县人才交流中心接收档案和解决户口落户。
教育部门紧缺专业的非师范类毕业生通过公开招考和教师资格考试择优录用,经上岗培训后充实到中小学师资队伍中去。
7、凡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证书的浦江籍非在职本专科毕业生,都可在2004年12月底前通过“双向选择”就业或自谋职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持毕业证书、身份证件、居住状况等相关材料,向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农转非”及落户申请,经县公安部门核对省教育厅下达的毕业生名单后,准予在居住地落实非农业户口。
8、积极为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切实解决其后顾之忧。各类事业单位新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均应实行人事档案代理,由县人才交流中心提供档案代理服务工作。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以及到外地就业、自谋职业的,其人事关系和档案委托县人才交流中心代理,户口落实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内。
9、要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县人才交流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建立和健全大中专毕业生接收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建立大中专毕业生择业信息登记制度和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开展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培训等多种形式服务。用人单位、毕业生应严格履行签订的就业协议,不能履行协议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规定,凡新进事业单位的毕业生(包括教育系统用人单位录用的师范类毕业生)一律实行聘用制。
10、规范毕业生工资标准,维护毕业生切身利益。凡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工资标准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非公有制用人单位招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其档案工资参照事业单位标准确定,实际工资在不低于档案工资的前提下,由企业自行确定。
四、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要向毕业生深入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就业政策及各项择业程序,引导和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特别是要通过对新形势的分析,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积极向上的就业理念。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任务重、困难多,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和协作,总结经验,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努力使我县毕业生就业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