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浦江县建设局《关于加强园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园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规定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我县建筑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园区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就加强园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规定:
一、凡进入浦江县经济开发区(特色工业园区)、开发区郑家坞分区、月泉、中山、浦东、锁具园区(以下简称“一区四园”)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办公生活用房等建筑工程的,均须依法接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一区四园”内的建设单位必须自觉遵守法定建设程序。进园区企业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地质勘察,施工图必须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进行施工图审查;建筑工程施工必须由符合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选择的项目经理必须符合资质等级;工程必须委托质量监督和监理;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否则一律不得开工;工程施工后必须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否则一律不得交付使用,不得申办房产证。
三、浦江经济开发区内的建筑工程,申领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等有关手续,由开发区建设局负责办理,并报县建设局备案。其他园区统一到县建设局办理。
四、各园区及业主,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五、园区以外的个体、私营企业的建筑工程,参照上述规定由县建设局实施监督管理。
六、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七、该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已建成的工程项目,相关企业在作出质量承诺后,补办有关施工管理方面的手续。
浦江县建设局《关于加强园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园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规定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我县建筑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园区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就加强园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规定:
一、凡进入浦江县经济开发区(特色工业园区)、开发区郑家坞分区、月泉、中山、浦东、锁具园区(以下简称“一区四园”)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办公生活用房等建筑工程的,均须依法接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一区四园”内的建设单位必须自觉遵守法定建设程序。进园区企业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地质勘察,施工图必须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进行施工图审查;建筑工程施工必须由符合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选择的项目经理必须符合资质等级;工程必须委托质量监督和监理;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否则一律不得开工;工程施工后必须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否则一律不得交付使用,不得申办房产证。
三、浦江经济开发区内的建筑工程,申领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等有关手续,由开发区建设局负责办理,并报县建设局备案。其他园区统一到县建设局办理。
四、各园区及业主,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五、园区以外的个体、私营企业的建筑工程,参照上述规定由县建设局实施监督管理。
六、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七、该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已建成的工程项目,相关企业在作出质量承诺后,补办有关施工管理方面的手续。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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