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浦江县通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规范我县通村公路建设、改造、养护等管理工作,全面提高通村公路技术等级,改善农村交通条件。
二0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浦江县通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县通行政村公路(以下简称通村公路)建设、改造、养护规范有序,逐步提高通村公路等级,改善农村交通条件,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公路法》、国家计委和交通部关于《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实施细则》以及《金华市通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通村公路是指由乡(镇)通行政村或行政村与外部联系的公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利用中央专项基金,国债资金,省、市专项资金补助的通村公路建设、改造工程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浦江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通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的通村公路建设管理和领导工作,协调通村公路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县通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下设通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主要职责是:指导通村公路规划、计划、补助资金、工程建设等有关通村公路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县交通局为本县通村公路建设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通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审批、规划、计划、技术服务和质量监督管理、工程验收及补助款的申报及发放。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是通村公路的项目业主。负责通村公路建设工程的日常管理、征地拆迁政策处理及配合县交通局抓好改造工程的项目质量管理。
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
第七条 根据《浦江县农村公路发展规划(2002~2005年)》,各乡镇应逐年抓好通村公路建设、改造工程,确保任务完成。
第八条 依据通村公路规划,负责制订通村公路分年实施计划。各乡镇报县交通局审批备案,县交通局按照“积极优先”的原则统筹安排计划。
第九条 通村公路分年度建设实施计划编制,坚持“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因地制宜、远近结合、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原则。优先安排人口密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关系重大,群众积极性高,前期工作准备比较充分,建成后能较大程度发挥社会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十条 通村公路建设计划编制应严格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通村公路的年度实施计划应于上一年的九月前编制完成并报县交通局。
第四章 工程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通村公路的建设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但立项、审查采取一揽子立项办法进行,设计、招投标、施工管理、交工验收等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通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交通设计室或委托其他符合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可以采用一阶段设计,由县交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批准。对地形复杂,有大型桥梁、隧道等工程技术难度大的建设项目,邀请上级有关部门、专家参加会审。
第十三条 通村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应坚持在原有道路基础上改造的原则,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地形条件、工程造价和资金筹措等实际情况,按照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合理选用相应技术等级,最低为山岭重丘四级标准。
第十四条 凡列入省、市、县通村公路建设计划的项目都必须执行施工招投标制度,采用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和廉政合同,各乡镇和县招投标中心共同负责招投标管理,评标结果并报县交通局备案。
第十五条 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在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后,建设单位应填写《开工报告》报县交通局核准,并报市交通局备案,作为支付工程补助的附加依据。工程开工后每月25日前由建设单位定期向县交通局上报《通村公路工程进度月报表》,并由县交通局汇总后报市交通局。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在地村委会,必须重视通村公路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工程质量实行全面、全员、全过程的管理。所有通村公路工程质量必须合格,力争达到优良工程。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不合格的一律不予资金补助。
第十七条 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或有大型桥梁、隧道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监理公司监理,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由县交通局指派工程技术人员实行内部监理或委托监理公司监理。
第十八条 各建设项目应建立社会公开监督制度,公布有关单位及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质量指标,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通村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向县交通局办理政府监督手续,由县交通局兼职监督工程师(员)实行政府监督。
第二十条 各业主单位对工程款支付,必须按工程合同规定,经监理等有关部门办理有效手续后方可支付。
第五章 交(竣)工验收和竣工资料
第二十一条 通村公路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参照《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标准》,交(竣)工验收实行核准制,由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初步交(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报市交通局核准。
第二十二条 通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竣工资料,应按照设计文件和参照《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试行)(浙交[2000]138号)编制,由县交通局审查后留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照程序执行、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不完善、养护责任不落实的通村公路建设项目不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乡道乡管乡养,通村公路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所在行政村负责养护,县公路管理段负责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通村公路养护的基本任务是:及时修复公路的损坏部分,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保证公路整洁、畅通。
第七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通村公路道路建设资金由上级政府补助资金、县政府以奖代补资金、乡镇(办事处)财政资金和其他捐赠资金组成,上级政府资金补助标准为等级公路路基工程每公里8万元,水泥(沥青)路面每公里8万元;县政府以奖代补资金标准为等级公路路基工程山区每公里8万元,平原地区每公里5万元,水泥(沥青)路面每公里5万元。对通村公路建设资金按“统一、分级、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通村公路建设资金专项帐户,乡(镇)人民政府应落实好配套资金,在与上级政府补助资金拼盘后,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利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资金,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好社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群众的捐资,积极探索利用沿线土地开发和小城镇开发等办法募集建设资金,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对配套资金和社会捐资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实行规范化管理。上级补助资金由交通主管单位对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不得任意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超范围使用项目资金。建设单位要对到位的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承担法律责任。县计划、财政、交通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上级政府补助资金和配套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条 上级政府补助资金和配套资金主要使用范围为通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费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土地调整,民工建勤等办法,搞好征地拆迁工作,并制定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炸药管理、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保证工程建设费用的合理使用。
第八章 检查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县通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平时应经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十二条 通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交通局应每季度定期对项目建设实施、计划落实、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交通局和县政府。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责任书和本管理办法对乡(镇)人民政府、责任实施单位年终进行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检查考核,列入目标考核范围,县交通局应适时组织经验交流,按时完成年度计划任务。
第三十四条 通村公路建设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关责任单位的计划执行、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违纪违规情况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县交通局设立举报电话(4206532),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九章 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通村公路建设检查考核制度,对在通村公路建设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浦江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浦江县通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规范我县通村公路建设、改造、养护等管理工作,全面提高通村公路技术等级,改善农村交通条件。
二0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浦江县通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县通行政村公路(以下简称通村公路)建设、改造、养护规范有序,逐步提高通村公路等级,改善农村交通条件,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公路法》、国家计委和交通部关于《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实施细则》以及《金华市通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通村公路是指由乡(镇)通行政村或行政村与外部联系的公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利用中央专项基金,国债资金,省、市专项资金补助的通村公路建设、改造工程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浦江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通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的通村公路建设管理和领导工作,协调通村公路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县通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下设通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主要职责是:指导通村公路规划、计划、补助资金、工程建设等有关通村公路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县交通局为本县通村公路建设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通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审批、规划、计划、技术服务和质量监督管理、工程验收及补助款的申报及发放。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是通村公路的项目业主。负责通村公路建设工程的日常管理、征地拆迁政策处理及配合县交通局抓好改造工程的项目质量管理。
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
第七条 根据《浦江县农村公路发展规划(2002~2005年)》,各乡镇应逐年抓好通村公路建设、改造工程,确保任务完成。
第八条 依据通村公路规划,负责制订通村公路分年实施计划。各乡镇报县交通局审批备案,县交通局按照“积极优先”的原则统筹安排计划。
第九条 通村公路分年度建设实施计划编制,坚持“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因地制宜、远近结合、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原则。优先安排人口密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关系重大,群众积极性高,前期工作准备比较充分,建成后能较大程度发挥社会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十条 通村公路建设计划编制应严格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通村公路的年度实施计划应于上一年的九月前编制完成并报县交通局。
第四章 工程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通村公路的建设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但立项、审查采取一揽子立项办法进行,设计、招投标、施工管理、交工验收等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通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交通设计室或委托其他符合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可以采用一阶段设计,由县交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批准。对地形复杂,有大型桥梁、隧道等工程技术难度大的建设项目,邀请上级有关部门、专家参加会审。
第十三条 通村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应坚持在原有道路基础上改造的原则,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地形条件、工程造价和资金筹措等实际情况,按照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合理选用相应技术等级,最低为山岭重丘四级标准。
第十四条 凡列入省、市、县通村公路建设计划的项目都必须执行施工招投标制度,采用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和廉政合同,各乡镇和县招投标中心共同负责招投标管理,评标结果并报县交通局备案。
第十五条 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在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后,建设单位应填写《开工报告》报县交通局核准,并报市交通局备案,作为支付工程补助的附加依据。工程开工后每月25日前由建设单位定期向县交通局上报《通村公路工程进度月报表》,并由县交通局汇总后报市交通局。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在地村委会,必须重视通村公路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工程质量实行全面、全员、全过程的管理。所有通村公路工程质量必须合格,力争达到优良工程。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不合格的一律不予资金补助。
第十七条 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或有大型桥梁、隧道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监理公司监理,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由县交通局指派工程技术人员实行内部监理或委托监理公司监理。
第十八条 各建设项目应建立社会公开监督制度,公布有关单位及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质量指标,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通村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向县交通局办理政府监督手续,由县交通局兼职监督工程师(员)实行政府监督。
第二十条 各业主单位对工程款支付,必须按工程合同规定,经监理等有关部门办理有效手续后方可支付。
第五章 交(竣)工验收和竣工资料
第二十一条 通村公路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参照《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标准》,交(竣)工验收实行核准制,由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初步交(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报市交通局核准。
第二十二条 通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竣工资料,应按照设计文件和参照《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试行)(浙交[2000]138号)编制,由县交通局审查后留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照程序执行、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不完善、养护责任不落实的通村公路建设项目不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乡道乡管乡养,通村公路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所在行政村负责养护,县公路管理段负责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通村公路养护的基本任务是:及时修复公路的损坏部分,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保证公路整洁、畅通。
第七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通村公路道路建设资金由上级政府补助资金、县政府以奖代补资金、乡镇(办事处)财政资金和其他捐赠资金组成,上级政府资金补助标准为等级公路路基工程每公里8万元,水泥(沥青)路面每公里8万元;县政府以奖代补资金标准为等级公路路基工程山区每公里8万元,平原地区每公里5万元,水泥(沥青)路面每公里5万元。对通村公路建设资金按“统一、分级、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通村公路建设资金专项帐户,乡(镇)人民政府应落实好配套资金,在与上级政府补助资金拼盘后,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利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资金,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好社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群众的捐资,积极探索利用沿线土地开发和小城镇开发等办法募集建设资金,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对配套资金和社会捐资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实行规范化管理。上级补助资金由交通主管单位对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不得任意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超范围使用项目资金。建设单位要对到位的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承担法律责任。县计划、财政、交通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上级政府补助资金和配套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条 上级政府补助资金和配套资金主要使用范围为通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费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土地调整,民工建勤等办法,搞好征地拆迁工作,并制定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炸药管理、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保证工程建设费用的合理使用。
第八章 检查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县通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平时应经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十二条 通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交通局应每季度定期对项目建设实施、计划落实、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交通局和县政府。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责任书和本管理办法对乡(镇)人民政府、责任实施单位年终进行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检查考核,列入目标考核范围,县交通局应适时组织经验交流,按时完成年度计划任务。
第三十四条 通村公路建设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关责任单位的计划执行、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违纪违规情况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县交通局设立举报电话(4206532),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九章 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通村公路建设检查考核制度,对在通村公路建设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浦江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