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三日
浦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于提高农民身体健康,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3]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互助共济制度。遵循科学管理、民主监督、服务农民的原则,实行“县级统筹、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分段补偿、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分为小额大病医疗保险、大额大病医疗保险两种,由参保者以户为单位自行选择其中一种进行参保。
第四条 在本县范围内,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象以及从事此项工作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都应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立浦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县政府领导和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财政、卫生、监察、审计、农业、民政、公安、宣传、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各乡镇(街道)相应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六条 浦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制定或修改浦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
2、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组织筹集资金,审批农村合作医疗财务收支和年度预决算;
4、讨论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5、对乡镇(街道)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县医保处)负责实施,其职责:
1、贯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并负责暂行办法的具体实施;
2、负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做好基金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及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工作;
3、负责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的审批、复核、报销及与合作医疗有关的转院等审(核)批工作;
4、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管理和监督检查;
5、负责合作医疗证件的制作、发放、年检及合作医疗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6、负责受理并调查处理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的举报和投诉;
7、负责对乡镇(街道)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的业务指导;
8、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9、定期向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上一级农村合作医疗组织报告工作。
第八条 乡镇(街道)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职责:
1、负责筹集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的资金;
2、负责本乡镇(街道)参保人员汇总、资料上报及人员变更登记等工作;
3、接受上一级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的指导和检查,完成其他相关业务工作。
第三章 参保对象
第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对象: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外,其余户口在本县的农民或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非本县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在企业(单位)自愿并达到规定参保率的前提下也可参加。
第十条 参保者的权利:
1、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医药费用的补偿;
2、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和按规定逐级转诊;
3、因患重病、大病,发生特大医疗费用时,虽得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偿,但仍发生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或慈善总会申请医疗救助。
第十一条 参保者的义务
1、按时足额缴纳农村合作医疗费用;
2、自觉遵守本办法及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参保人缴纳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后,如因婚嫁、入(退)伍、入(退)学、迁移等原因户口迁出本县的,不办理资金退补。当年度内享受待遇不变。
第四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来源与筹资标准:小额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县财政补助20元。大额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个人缴纳220元,县财政补助20元。
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其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由县财政再补助20元。
第十四条 基金筹集办法
1、基金筹集以参保年度为单位、整户参保为原则,一次性缴清。个人缴纳部分由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筹集。外来务工人员以企业(单位)为单位,由企业组织收取并直接上缴到县财政专户,有关业务与县医保处联系。
2、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11月30日为一个参保年度。个人缴纳的资金,应由各乡镇(街道)筹集后,于上一年12月10日前统一上缴到县财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否则不享受本办法的各项补助。
第十五条 县财政扶持资金,应在本年度参加合作医疗人数上报后,县财政预算指标下达一个月内划拨到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六条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县医保处在全县范围内统筹使用,并接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借支挪用。基金结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八条 基金结余或亏损数额较大时,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报县政府批准,调整基金筹集标准或报销比例。
第五章 报销办法及手续
第十九条 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因患病而在定点医院住院,其住院医药费按比例分段报销,住院以入院时间为界限。
1、小额大病保险分段报销标准如下:
0--5000元(含)部分,报销10%;
超过5000元—10000元(含)部分,报销25%;
超过10000以上报销50%。
每人全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为2万元。
2、大额大病保险分段报销标准同上,但每人全年累计报销限额为4万元。
3、上一年度参保后下一年度连续参保者,小额大病保险和大额大病保险报销的最高限额分别在2万元和4万元基础上提高20%。
4、县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医药费按上述标准的90%报销(最高限额数不变)。
5、本县外出人员在外地患急、重病住院,应在入院后7天内报告县医保处,经同意后,其在县级及以上医院的医药费按县外医院住院标准报销。
第二十条 报销手续:在县人民医院、中医院住院的,在医院办理出院手续时直接办理报销,非在上述两家医院住院的参保者凭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病历、住院发票及费用清单、转院证明,统一到县医保处审核报销。
第六章 定点医院和限报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本县中心卫生院、有住院条件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和县级医院为定点医院;县外定点医院名单见本办法实施细则。县内住院治疗实行自主选择。转外定点医院实行审核制度,转外非定点医院实行审批制度。自购药品和自行外出就医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限报项目:
1、违法犯罪、各类纠纷、吸毒、自杀、自残、酗酒、斗殴等行为造成伤、病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2、家庭病床、镶牙、整形美容、矫形手术和器具、计划生育四项手术、产妇分娩、不孕不育症、用血互助金、医疗事故以及出国或在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等不予报销。
3、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以及因第三者原因造成伤害所支付的住院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4、用药范围由县医保处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5、其它规定:住院床位费按普通病房标准结报,超支部分自负;邀请县外专家会诊时所需的会诊费及其它费用一律自负。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列入各乡镇(街道)、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对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乡镇街道、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保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报销医药费的,经查实,收回所报医药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试行。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浦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三日
浦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于提高农民身体健康,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3]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互助共济制度。遵循科学管理、民主监督、服务农民的原则,实行“县级统筹、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分段补偿、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分为小额大病医疗保险、大额大病医疗保险两种,由参保者以户为单位自行选择其中一种进行参保。
第四条 在本县范围内,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象以及从事此项工作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都应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立浦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县政府领导和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财政、卫生、监察、审计、农业、民政、公安、宣传、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各乡镇(街道)相应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六条 浦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制定或修改浦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
2、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组织筹集资金,审批农村合作医疗财务收支和年度预决算;
4、讨论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5、对乡镇(街道)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县医保处)负责实施,其职责:
1、贯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并负责暂行办法的具体实施;
2、负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做好基金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及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工作;
3、负责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的审批、复核、报销及与合作医疗有关的转院等审(核)批工作;
4、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管理和监督检查;
5、负责合作医疗证件的制作、发放、年检及合作医疗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6、负责受理并调查处理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的举报和投诉;
7、负责对乡镇(街道)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的业务指导;
8、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9、定期向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上一级农村合作医疗组织报告工作。
第八条 乡镇(街道)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职责:
1、负责筹集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的资金;
2、负责本乡镇(街道)参保人员汇总、资料上报及人员变更登记等工作;
3、接受上一级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的指导和检查,完成其他相关业务工作。
第三章 参保对象
第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对象: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外,其余户口在本县的农民或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非本县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在企业(单位)自愿并达到规定参保率的前提下也可参加。
第十条 参保者的权利:
1、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医药费用的补偿;
2、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和按规定逐级转诊;
3、因患重病、大病,发生特大医疗费用时,虽得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偿,但仍发生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或慈善总会申请医疗救助。
第十一条 参保者的义务
1、按时足额缴纳农村合作医疗费用;
2、自觉遵守本办法及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参保人缴纳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后,如因婚嫁、入(退)伍、入(退)学、迁移等原因户口迁出本县的,不办理资金退补。当年度内享受待遇不变。
第四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来源与筹资标准:小额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县财政补助20元。大额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个人缴纳220元,县财政补助20元。
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其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由县财政再补助20元。
第十四条 基金筹集办法
1、基金筹集以参保年度为单位、整户参保为原则,一次性缴清。个人缴纳部分由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筹集。外来务工人员以企业(单位)为单位,由企业组织收取并直接上缴到县财政专户,有关业务与县医保处联系。
2、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11月30日为一个参保年度。个人缴纳的资金,应由各乡镇(街道)筹集后,于上一年12月10日前统一上缴到县财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否则不享受本办法的各项补助。
第十五条 县财政扶持资金,应在本年度参加合作医疗人数上报后,县财政预算指标下达一个月内划拨到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六条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县医保处在全县范围内统筹使用,并接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借支挪用。基金结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八条 基金结余或亏损数额较大时,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报县政府批准,调整基金筹集标准或报销比例。
第五章 报销办法及手续
第十九条 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因患病而在定点医院住院,其住院医药费按比例分段报销,住院以入院时间为界限。
1、小额大病保险分段报销标准如下:
0--5000元(含)部分,报销10%;
超过5000元—10000元(含)部分,报销25%;
超过10000以上报销50%。
每人全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为2万元。
2、大额大病保险分段报销标准同上,但每人全年累计报销限额为4万元。
3、上一年度参保后下一年度连续参保者,小额大病保险和大额大病保险报销的最高限额分别在2万元和4万元基础上提高20%。
4、县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医药费按上述标准的90%报销(最高限额数不变)。
5、本县外出人员在外地患急、重病住院,应在入院后7天内报告县医保处,经同意后,其在县级及以上医院的医药费按县外医院住院标准报销。
第二十条 报销手续:在县人民医院、中医院住院的,在医院办理出院手续时直接办理报销,非在上述两家医院住院的参保者凭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病历、住院发票及费用清单、转院证明,统一到县医保处审核报销。
第六章 定点医院和限报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本县中心卫生院、有住院条件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和县级医院为定点医院;县外定点医院名单见本办法实施细则。县内住院治疗实行自主选择。转外定点医院实行审核制度,转外非定点医院实行审批制度。自购药品和自行外出就医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限报项目:
1、违法犯罪、各类纠纷、吸毒、自杀、自残、酗酒、斗殴等行为造成伤、病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2、家庭病床、镶牙、整形美容、矫形手术和器具、计划生育四项手术、产妇分娩、不孕不育症、用血互助金、医疗事故以及出国或在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等不予报销。
3、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以及因第三者原因造成伤害所支付的住院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4、用药范围由县医保处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5、其它规定:住院床位费按普通病房标准结报,超支部分自负;邀请县外专家会诊时所需的会诊费及其它费用一律自负。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列入各乡镇(街道)、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对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乡镇街道、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保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报销医药费的,经查实,收回所报医药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试行。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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