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根据《浦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精神,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组织管理
1、各乡镇、街道都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财政总会计、民政助理员、劳管站负责人、卫生院院长等组成,下设办公室。
2、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经济合作社有责任协助乡镇、街道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二、参保手续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为小额大病医疗保险和大额大病医疗保险两种,每个家庭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2、参保者需填写《浦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登记表》(见附表一),小额大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交纳人民币20元,大额大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交纳人民币220元。
3、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负责填写《浦江县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汇总表》(见附表二);《汇总表》报乡镇、街道(一式两份),由乡镇、街道合作医疗办公室汇总后报县医保处备案。以企业单位参保的,填写《浦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单位申请表》(见附表三)直接报县医保处备案。
4、乡镇、街道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发放《合作医疗证》。《合作医疗证》由县医保处统一制作。年检工作由各乡镇、街道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
5、《合作医疗证》一户一本,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如有遗失,参保人员应在30天内向县医保处申请补发,有关费用自理。
三、就诊管理
1、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治疗时,应遵循就近、就便的原则,凭《合作医疗证》在县级定点医院或当地有住院条件的卫生院住院治疗。
2、参保人员确因病情诊治需要转县外定点医院(见附表四)住院治疗的,须填报《浦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院申请表》(见附表五),由医院出具证明,经县医保处审核后转院;到县外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必须经县医保处审批。在县内定点医院之间转院治疗的,由转出定点医院出具转院证明,报县医保处备案。
3、本县外出人员在外地患急、重病住院的,须在入院后7个工作日内补办住院报批手续;本人无法到场的可以委托他人填报《浦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外出人员住院申报表》(见附表六),报县医保处审批。
4、属危重病抢救的,可先转院,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转院(报告、审批)手续。
5、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终结出院时,应向医院索取住院证明、住院发票及电脑提供的费用总清单。
四、报销办法
1、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的报销,以入院时间为准,进入参保期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按规定列入报销范围。
2、住院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在县人民医院、中医院住院的在医院办理出院手续时直接办理报销,不在上述二个医院住院的人员在出院后统一到县医保处办理报销,最迟于参保年度终结后的30天内结清,逾期不予报销。
3、参保人员跨年度住院时,按以下方法报销:
(1)跨年度住院且前后两年参加同一险种的,其医疗费用以年度截止期为准,按照两个年度的报销标准予以报销。
(2)跨年度住院但前后两年参加不同险种的,以年度截止期为准,按照不同年度及不同标准予以报销。
4、遇有重复参保者,只能享受其中一份医疗保险待遇。
5、既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费用凭发票原件到县医保处报销,然后凭加盖县医保处审批专用章的发票复印件,到商业保险机构报销。
五、票据管理
1、统一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收据。
2、个人出资部分,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农村经济合作社统一收缴、造册登记后,原则上以村(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开具收费收据,并张榜公布。确需按户开具收费收据的,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报乡镇、街道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同意后开具。
3、收费票据由县医保处统一向县财政局领取,各乡镇、街道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到县医保处领取。
4、各乡镇、街道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收缴的资金收费票据存根、参保人员汇总表上交到县医保处。
六、监督管理
1、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聘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监督员,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金运行以及定点医院医疗服务和收费情况等进行监督。
2、各定点医院必须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县医保处对定点医院实行考核,具体办法由县医保处另行制定实施。
3、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报销。
(1)《合作医疗证》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他人医药费用记入本人住院费用的;
(3)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套取医药费用报销的。
4、浦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级经办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移送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举报受理及奖励
1、任何人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行为,都有权利制止和举报。
2、县医保处负责受理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行为的举报,并在受理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依据核查事实作出处理并抄告相关部门。
3、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行为进行举报并查实的,给予举报人精神或物质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八、本实施细则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O四年十月十一日<
为切实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根据《浦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精神,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组织管理
1、各乡镇、街道都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财政总会计、民政助理员、劳管站负责人、卫生院院长等组成,下设办公室。
2、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经济合作社有责任协助乡镇、街道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二、参保手续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为小额大病医疗保险和大额大病医疗保险两种,每个家庭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2、参保者需填写《浦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登记表》(见附表一),小额大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交纳人民币20元,大额大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交纳人民币220元。
3、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负责填写《浦江县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汇总表》(见附表二);《汇总表》报乡镇、街道(一式两份),由乡镇、街道合作医疗办公室汇总后报县医保处备案。以企业单位参保的,填写《浦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单位申请表》(见附表三)直接报县医保处备案。
4、乡镇、街道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发放《合作医疗证》。《合作医疗证》由县医保处统一制作。年检工作由各乡镇、街道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
5、《合作医疗证》一户一本,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如有遗失,参保人员应在30天内向县医保处申请补发,有关费用自理。
三、就诊管理
1、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治疗时,应遵循就近、就便的原则,凭《合作医疗证》在县级定点医院或当地有住院条件的卫生院住院治疗。
2、参保人员确因病情诊治需要转县外定点医院(见附表四)住院治疗的,须填报《浦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院申请表》(见附表五),由医院出具证明,经县医保处审核后转院;到县外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必须经县医保处审批。在县内定点医院之间转院治疗的,由转出定点医院出具转院证明,报县医保处备案。
3、本县外出人员在外地患急、重病住院的,须在入院后7个工作日内补办住院报批手续;本人无法到场的可以委托他人填报《浦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外出人员住院申报表》(见附表六),报县医保处审批。
4、属危重病抢救的,可先转院,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转院(报告、审批)手续。
5、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终结出院时,应向医院索取住院证明、住院发票及电脑提供的费用总清单。
四、报销办法
1、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的报销,以入院时间为准,进入参保期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按规定列入报销范围。
2、住院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在县人民医院、中医院住院的在医院办理出院手续时直接办理报销,不在上述二个医院住院的人员在出院后统一到县医保处办理报销,最迟于参保年度终结后的30天内结清,逾期不予报销。
3、参保人员跨年度住院时,按以下方法报销:
(1)跨年度住院且前后两年参加同一险种的,其医疗费用以年度截止期为准,按照两个年度的报销标准予以报销。
(2)跨年度住院但前后两年参加不同险种的,以年度截止期为准,按照不同年度及不同标准予以报销。
4、遇有重复参保者,只能享受其中一份医疗保险待遇。
5、既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费用凭发票原件到县医保处报销,然后凭加盖县医保处审批专用章的发票复印件,到商业保险机构报销。
五、票据管理
1、统一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收据。
2、个人出资部分,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农村经济合作社统一收缴、造册登记后,原则上以村(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开具收费收据,并张榜公布。确需按户开具收费收据的,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报乡镇、街道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同意后开具。
3、收费票据由县医保处统一向县财政局领取,各乡镇、街道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到县医保处领取。
4、各乡镇、街道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收缴的资金收费票据存根、参保人员汇总表上交到县医保处。
六、监督管理
1、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聘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监督员,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金运行以及定点医院医疗服务和收费情况等进行监督。
2、各定点医院必须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县医保处对定点医院实行考核,具体办法由县医保处另行制定实施。
3、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报销。
(1)《合作医疗证》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他人医药费用记入本人住院费用的;
(3)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套取医药费用报销的。
4、浦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级经办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移送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举报受理及奖励
1、任何人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行为,都有权利制止和举报。
2、县医保处负责受理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行为的举报,并在受理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依据核查事实作出处理并抄告相关部门。
3、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行为进行举报并查实的,给予举报人精神或物质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八、本实施细则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O四年十月十一日<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